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生产总监是本公司工伤管理第一责任者,。
3.2 专职安全员、生产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
档案的管理。
3.3 财务部负责购买员工工伤保险,并保存工伤保险购买的发票。
3.4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伤管理负具体责任负责,按规定向上级领导
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4. 工伤范围
4.1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4.2.1 项、第 4.2.2 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职工有本条第 4.2.3 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
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故意犯罪的;
4.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报告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