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私募股权投资、有前轮投资)
要点:
被投企业(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前轮投资方、本轮投资方签署合同,由本轮投资方对目
标公司进行现金增资。
增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
在
省 市 区
签订:
目标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轮投资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前轮投资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创始股东 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创始股东 2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创始股东 1 、 2 合称创始股东)
鉴于:
1. 目标公司(简称“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公司、前轮投资方、创始股东于
签订了编号为 的《增资协议》
(下称“前轮增资协
议”),根据前轮增资协议,前轮投资方以人民币 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
币 元,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元增加至人民币 元(“前轮增资”)。
3. 公司、本轮投资方、前轮投资方、创始股东同意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本次增资。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
守。
1.定义
除非本协议之条款和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项术语应具有以下规定之含义:
1.1. 本次增资、增资:应具有本协议“本次增资方案”所述之含义。
1.2. 本轮投资方:见本协议首部所列。
1.3. 前轮投资方:见本协议首部所列。
1.4. 本轮投资方:本轮投资方与前轮投资方合称“本轮投资方”。
1.5. 股东协议:指公司、创始股东、本轮投资方、前轮投资方与本增资协议配套签署的公司
股东协议(包括签署后不时修订后的版本),其内容和格式如附件所示。
1.6. 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的其他机
构。如公司为集团公司,则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包括集团内的其他主体。
1.7. 关联方:指对任何人而言,系指无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由该人控制,或控制该人,或
与该人在同一控制下的任何其他人。为本定义之目的,“人”应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
户、合伙、公司、合资企业、信托、非法人组织、法人、社团或政府部门或者任何种类或性
质的其他实体。
1.8. 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PO :指公司(或因公司重组而建立并实际控制公司在重组前的
全部业务及享有全部经济利益的其他公司或实体,且本轮投资方在该等其他公司或实体中的
持股比例与重组前本轮投资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一致)在经本轮投资方认可的中国以及国
外的股票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完成公司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1.9. 中国:指中 华 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 特别 行政区
和 台湾地 区。
2 .本次增资方案
2.1. 增资前的股权 结 构
本次增资之前,公司的股权 结 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 资 额 (人民币:元) 股权比例
创始股东 1
%
创始股东 2
%
前轮投资方 1
%
前轮投资方 2
%
员 工 激励 股权( 暂 由
代
持)
%
合计
%
2.2. 增资
2.2.1. 各方 均 同意由本轮投资方以人民币( 大写 ) 元( ¥ 元)的价格(“增资款”)认购公
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大写 ) 元( ¥ 元), 取得 公司全 面稀释基础 上
% ( 百 分之 )
(“本次增资”或“增资”)。
“ 全 面稀释 ”是指包含公司所有 已 发行或 通过 协议 承诺 的股权 数量 ,所有股权 期 权 安排 ,认股
权证 安排 (如有)以及各种可转 换 为股权的 安排 (如有)。
2.2.2. 增资款中人民币( 大写 ) 元( ¥ 元),计 入 公司的注册资本, 剩余 人民币人民币( 大
写 ) 元( ¥ 元) 作 为增资的 溢 价款计 入 公司的资本公 积 。
2.2.3. 公司在本次增资前 已预留 如下 员 工 激励 股权:
对应增资后的公司股权比例: % 。
对应公司注册资本金 额 : 元。
该 员 工 激励 股权 暂 由 代持。
2.2.4.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大写 ) 元( ¥ 元)增加至人民币( 大
写 ) 元( ¥ 元),公司的股权 结 构 变更 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 资 额 (人民币:元) 股权比例
创始股东 1
%
创始人股东 2
%
前轮投资方 1
%
前轮投资方 2
%
本轮投资方
%
员 工 激励 股权( 暂 由
代
持)
%
合计
%
2.3. 上述增资款应当用于公司一 般 日 常运营 、业务 扩展 以及经公司 董事 会 批准 的用 途 ; 未 经
本轮投资方 事先书面 同意,增资款不 得 用于前述用 途 之外的其他用 途 。
3 .交 割
3.1. 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 提 下,本次增资应在增资 先决 条件全部 已获满足 或被
本轮投资方 书面豁免 后的 五 个工 作 日内(“交 割期 限”)完成交 割 。
3.2. 本轮投资方应在交 割期 限内将增资款支 付 至公司指定的 账 户;本轮投资方按本条的约定
支 付 完增资款后,本轮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义务 即告 完成。
3.3. 公司应在 收到 增资款后 3 个工 作 日内 向 本轮投资方 出 具加 盖 公司公 章 的 出 资证 明 及股东名
册。 出 资证 明 中将注 明 以下内容:
3.3.1. 公司名称;
3.3.2. 公司成立日 期 及注册资本;
3.3.3. 本轮投资方的名称以及认 缴 的 出 资 额 ;
3.3.4. 缴清出 资的日 期 ;
3.3.5. 出 资证 明 的编号及签发日 期 。
3.4. 如本轮投资方同意 先 支 付 增资款(如为分 笔 支 付 ,则为支 付 首 笔 增资款) 再 进行工商 变
更登记 和 备 案,则公司 最晚 应在本轮投资方支 付 增资款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完成该 手 续。
3.5. 自本轮投资方支 付 增资款(如为分 笔 支 付 ,则为支 付 首 笔 增资款)之日 起 ,本轮投资方
应按 照 公司 章程 和股东协议规定,享有增加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附 带 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对应的交 割 日前 未 分配的 红 利及分 红 ,公 积 金及公司其他 依 法 提取
的各项 基 金)以及 作 为公司股东的一 切 权利,并 承担作 为公司股东的一 切 义务(但本协议另
有规定的除外)。
4 .增资的 先决 条件
4.1. 本轮投资方支 付 增资款的义务,以一 般先决 条件与 特别先决 条件全部 满足 或被本轮投资
方 书面豁免 为前 提 。
4.2. 一 般先决 条件
4.2.1. 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 均已 经相关各方正式签署,包括但不限于如附件所示的股东协
议和公司 章程 ;
4.2.2. 公司及创始股东 已就 本次增资 获得 所有的政府 监 管部门的 批准 、同意、 登记 或 备 案以及
第三 方的同意或 豁免 ;
4.2.3. 公司 已取得 签署及 履 行本协议所要 求 的一 切必 要的 授 权、同意、 批准 ,包括但不限于 批
准 增资的相关 决 议;
4.2.4. 公司 已 按约定设立 员 工 激励 股权 池 ;
4.2.5. 公司 已 分 别 与关 键员 工(包括创始股东)签署 令 本轮投资方 满 意的 劳动 合同和 保密 、 知
识产 权 保护 以及 竞 业 禁止 协议;
4.2.6. 公司和创始股东 已 经在所有方 面履 行和遵守其在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 承诺 和
义务,且不存在任何 未履 行或 违反 前述协议的 情况 ;
4.2.7. 本次增资 已获得 本轮投资方内部投资 委员 会的 批准 ;
4.2.8. 本轮投资方 已 经 收到 公司发 出 的 付 款 通知 ,注 明 了 付 款 账 户的 详细 信 息 和本轮投资方应
付 款金 额 ;
4.2.9. 公司和创始股东 确保 其在本协议所 作 的 陈 述与 保 证,自本协议签署日(含)至交 割 完成
前,始 终 完全 真 实、完 整 、 准确 、无 误导 性且不存在重 大遗漏 ;
4.2.10. 截 至交 割 日,不存在且 未 发 生 对公司任何业务、 运营 、管理团 队 、 雇员 (包括关 键员
工)、组织机构、前 景 、 收 益、 负债 、资 产 、 税 务以及 财 务 状况已产生 或经合理 预 见可 能 会
产生 重 大 不利 影响 的 事 件、 事 实、条件、 变化 或其他 情况 ;
4.2.11. 截 至交 割 日,不存在限制、 禁止 或 取消 公司本次增资的法律、法规、法 院 或有关政府
主管部门的 判决 、 裁决 、 裁 定或 禁令 , 也 不存在任何 已 对或将对创始股东、前轮投资方、本
轮投资方、公司或对本协议项下本次增资 产生 不利 影响 的 悬 而 未决 或 潜 在的 诉讼 、 仲裁 、 判
决 、 裁决 、 裁 定或 禁令 ;
4.2.12. 交 割 日,公司、创始股东签署一份《证 明 》以证实增资 先决 条件 已 经 得到满足 ;
4.2.13. 公司 已批准 如附件所示的公司 章程 或其他 章程 性文件。
4.3. 特别先决 条件
4.3.1. 公司并 已 完成与增资相关的工商 变更登记 和 备 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 结
构的 变更登记 、新股东的 登记 、公司 章程 的 备 案、新 董事 会成 员 的 备 案)以及 营 业 执照 的 更
新,并 已 将 换 发的 营 业 执照 正 副 本 复印 件以及修 改 后的公司 章程备 案版 扫描 件 送达 本轮投资
方。
相关 变更登记 和 备 案应与本协议、附件股东协议和公司 章程 相 符 。
5 .交 割 完成前行为
5.1. 公司和创始股东分 别 且 连带地向 本轮投资方 承诺 并 保 证,自本协议签署日 起 至交 割 完成
前,公司将正 常 开 展 现有业务, 避免 发 生 对公司 产生 重 大 不利 影响 的 事 件。
5.2. 自本协议签署日 起 至交 割 完成前,公司及创始股东在 未获得 本轮投资方 事先书面 同意的
情况 下,不 得 (包括不 得通过 其 安排 的 董事 、 员 工) 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 从事 下列行为之
一:
5.2.1. 向 任何 第三 方 寻求融 资。
融 资包括但不限于: 针 对公司的股权或 债 权 融 资; 针 对任何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的股权或资
产 的全部或部分的 收 购; 针 对任何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业务进行 兼 并合并或其他 形 式的
业务合并。
寻求融 资包括但不限于: 就融 资接 受第三 方 提供 的要约,或 向 任何 第三 方 提供 任何有关上述
的信 息 或 参 与有关 融 资的 谈判 和 讨 论,或与任何 第三 方 达 成任何 融 资的 安排 。
如 出 现上述 第三 方 提供 的要约,公司及创始股东应立 即 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本轮投资方。
5.2.2. 公司及创始股东不会协 助 任何人(包括他 们 本人)经 营 和公司相 竞争 的业务,或以建立
及协 助 建立任何实体的方式 从事 前述行为。
5.2.3. 增加、 减少 、转让公司注册资本,或以质 押 、 抵押 或其他方式 处置 公司股权;
5.2.4. 对 章程 或公司其他之 纲领 性文件进行任何修 改 ,但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 必 要修 改 除
外;
5.2.5. 宣布 或分 派 股 息 或 红 利;
5.2.6. 采取 任何并购、重组、合并、分立、中 止 经 营 或者其他类 似 的行为;
5.2.7. 进行重 大 交易;
重 大 交易包括下列 情形 之一:
( 1 ) 针 对 [涉 及金 额单笔 或 累 计 超过 人民币
万 元的 ] 任何对外投资 作出 任何 安排 和
任何 变动 ;
( 2 ) 向 任何实体或自然人 提供借 款或者 提供 任何 担保[ 但为公司日 常 业务经 营 所 需提供 金
额 不 超过 人民币
万 元的 垫付 款除外 ] ;
( 3 )对任何价 值超过 人民币
万 元的公司 财产 和业务进行 出售 、 租赁 、转让或 形 成 担
保物 权的行为(如 抵押 、质 押 、 留置 或其他 处 理方式);
( 4 )签署、修 改 或 终止总 金 额超过 人民币
万 元的合同或协议。
5.2.8. 达 成任何协议、合同、 安排 或者交易(无论是 否 具有法律约 束力 )或者对任何公司为一
方的现有合同进行修 改 ,以上行为可 能 会对公司经 营 的性质或 范围造 成重 大 不利 影响 ;
5.2.9. 对公司 董事 会进行任何 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