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
1、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试行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 3 )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有效期均为( 3 )年
3、《定级办法》仅适用于生产煤矿,不涉及( 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 )矿井。
4、《定级办法》在一级矿井标准中增加了人数的限制,即单班入井最大人数大矿不能
超过( 1000 )人,30 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能超过( 100 )人。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 分级 )考核定级。
6、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组织初审,( 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 )组织考核定级。
7、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作主管部门 )确定。
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 检查初审 )、( 组织考核 )、( 公
示监督 )、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9、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
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10、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 初审 )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
进行考核。
11、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 降为三级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 撤销其等
级 ),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 撤销其等级 )。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 群死群伤 )事故的危险因素进
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由( 矿长 )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
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3、安全风险辨识要及时编制( 年度评估报告 ),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
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 1 次专项辨识,由( 总工程师 )组织有
关业务科室进行。
5、新水平设计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其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
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 劳动组织 )确定等。
6、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 露天煤矿爆破参数、边坡参
数 )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 1 次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7、启封火区、 排放瓦斯 、 突出 矿井过 构造带 及 石 门 揭 煤等 高 危作业实施前,新技 术 、
新 材料 试 验 或 推广 应用前, 连续停 工 停 产 1 个月以上的煤矿 复 工 复 产前,开展 1 次专项辨
识,由( 分管负责人 )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 区 队 )进行。
8、启封火区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其结果作为编制( 安全技 术 措施 ) 依据 。
9、本矿发生死 亡 事故或涉险事故、 出现 重大事故 隐患 或 所 在省 份 发生重特大事故 后 ,
开展 1 次 针 对 性 的专项辨识,由( 矿长 )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10、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 矿长 )组织实施,有 具 体工作方案,人 员 、技 术 、 资金
有 保障 。
11、矿长( 每月 )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落 实 情况 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 析 ,
针 对管控过程中 出现 的 问题调 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 年度 )和( 专项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明 确责任分工。
12、分管负责人( 每 旬 )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 情况 进行一次检
查分 析 ,检查管控措施 落 实 情况 ,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13、矿井井 口 或 存 在重大安全风险区 域 的 显著 位置,要公告 存 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
控责任人和( 主要管控措施 )。
14、入井人 员 和 地 面关 键岗 位人 员 安全 培训 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
果、 与 ( 本 岗 位相关 )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5、( 每年 ) 至 少组织参 与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 员学习 (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
术 。
16、入井人 员 和 地 面关 键岗 位人 员 安全 培训 内容包括年度和( 专项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结果、 与 本 岗 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事故 隐患排 查 治理
1、事故 隐患排 查应建立事故 隐患排 查工作 机 制,制定 排 查计 划 , 明 确 排 查内容和 排 查
( 频 次 )。
2、事故 隐患排 查范围 覆盖 生产 各 ( 系统 )和 各岗 位。
3、 当 发 现 重大事故 隐患 应立即向( 当地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4、事故 隐患 实施( 分级 ) 治理 ,不 同 等级的事故 隐患 由相应 层 级的单位(部门)负责。
5、事故 隐患治理必须做到 责任、措施、( 资金 )、时限和 预 案 “五落 实 ” ,重大事故 隐
患治理 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6、事故 隐患治理 实施分级督办,对 未 按 规 定完 成治理 的事故 隐患 ,及时 提高 督办 层 级,
加大督办 力 度 ; 事故 隐患治理 完 成 , 经 ( 验收 )合格 后予 以销 号 , 解除 督办 ;
7、事故 隐患治理 有安全技 术 ( 措施 ),并 落 实 到 位。
8、对 未 按 规 定完 成治理 的事故 隐患 ,由( 上一 层 级 )单位和人 员 实施督办 ;
9、重大事故 隐患 的 地 点、主要内容、 治理 时限、( 责任人 )、 停 产 停 工范围应及时在井
口 或其 他显著 位置公示。
10、矿井应 当 建立事故 隐患举 报 奖励 制度,公布事故 隐患举 报 电话 ,接受 从 业人 员 和
社会( 监督 )。
11、矿井应采用 信息 化管 理手段 ,实 现 对事故 隐患排 查 治理记录 统计、( 过程 ) 跟踪 、
逾 期报 警 、 信息 上报的 信息 化管 理 。
12、矿长每月组织 召 开事故 隐患治理 会 议 ,对一般事故 隐患 、( 重大 )事故 隐患 的 治理
情况 进行通报,分 析 事故 隐患 产生的 原 因, 提出 加 强 事故 隐患排 查 治理 的措施,并编制月
度事故 隐患 统计分 析 报告。
13、矿井组织开展事故 隐患排 查前要制定( 工作方案 ), 明 确 排 查时间、方 式 、范围、
内容和参加人 员 。
14、矿 各 分管负责人每( 旬 )组织相关人 员 对分管 领域 进行 1 次全面的事故 隐患排 查。
15、矿长( 每月 ) 至 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 术 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
( 区 队 )开展一次 覆盖 生产 各 系统和 各岗 位的事故 隐患排 查。
16、生产期间,每天安 排 管 理 、技 术 和( 安检 )人 员 进行 巡 查,对作业区 域 开展事故 隐
患排 查。
17、事故 隐患治理 过程中 存 在较大危险 性 时, 治理 过程中 现场 应设置专人指 挥 ,并设
( 警 示标识 ) ; 安检 员现场 监督。
18、每( 年 ) 至 少组织安全管 理 技 术 人 员 进行 1 次事故 隐患排 查 治理 方面的专项 培训 。
( 四 )、通风
1、全矿井、一 翼 或 者 ( 一个水平 )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 术 措施, 经
企业技 术 负责人审 批 。
2、井下爆 炸物品库 、( 充电硐 室 )、采区变 电所 、实 现 采区变 电所功 能的中 央 变 电所 有
独 立的通风系统。
3、 装 有主要通风 机 的 回 风井 口 的 防 爆门 符 合 规 定,每(6)个月 检查 维修 1 次。
4、矿井 反 风设施每 ( 季 度 ) 至 少检查 1 次。
5、新安 装 的主要通风 机投 入 使 用前,进行 1 次通风 机性 能 测 定和试 运转 工作, 投 入 使
用 后 每( 5 ) 年 至 少进行 1 次 性 能 测 定。
6、矿井应每( 年 )进行 1 次通风能 力 核定。
7、矿井应每( 10 )天 至 少进行 1 次井下全面 测 风。
8、矿井有效风 量率 不 低 于( 85 ) % 。
9、矿井 外 部 漏 风 率 每年 至 少 测 定 1 次, 外 部 漏 风 率 在 无提升 设备时不 得 超过( 5 ) % 。
10、采煤工作面进、 回 风 巷 实 际断 面不 小 于设计 断 面的( 2 / 3 )。
11、矿井主要通风 机 安设( 监 测 )系统,能 够 实时准确监 测 风 机运 行 状态 、风 量 、风 压
等参数。
12、局部通风 机 设备 齐 全, 装 有( 消音器 ), 吸 风 口 有风 罩 和整 流器 , 高压 部位有 衬垫 。
13、局部通风 机 及其启动 装 置安设在进风 巷道 中, 地 点 距回 风 口 大于( 10 ) m 。
14、风 筒吊挂 平、 直 、 稳 , 软质 风 筒逢环必挂 , 硬质 风 筒 每 节至 少 吊挂 (2) 处; 风 筒 不
被摩擦 、 挤压 。
15、通风设施 墙 体应采用不 燃性材料构筑 ,其 厚 度不 小 ( 0 . 5 ) m , 防突 风门、风 窗墙 体
不 小 于 0 . 8 m , 严密 不 漏 风。
16、 密闭 、风门、风 窗墙 体 周 边按 规 定 掏槽 , 墙 体 与 煤 岩 接实, 四周 有不少于( 0 . 1 ) m
的 裙 边, 周 边及围 岩 不 漏 风 ;
17、风门 墙 体 抹 面 1 m 2 内 凸凹深 度不大于( 10 ) mm 。
18、通风设施( 5 ) m 范围内 支护 完 好 , 无片帮 、 漏顶 、 杂物 、 积 水和 淤泥 。
19、通风设施 密闭 位置 距 全风 压巷道口 不大于 5 m ,设有 规 格统一的 瓦斯 检查 牌板 和
( 警 标 ), 距巷道口 大于 2 m 的设置 栅栏;密闭 前 无瓦斯积聚 。
20、通风设施 密闭 内有水时设有 反 水 池 或 者反 水管,采空区 密闭 设有( 观测 ) 孔 、措施
孔 , 且孔口 设置 阀 门或 者带 有水封结 构 。
21、矿井每组风门不少于( 2 ) 道 ,其间 距 不 小 于 5 m 。
22、矿井主要进、 回 风 巷之 间的 联络巷 设 具 有( 反 向 ) 功 能的风门,其数 量 不少于 2 道 。
23、风门、风 窗 水 沟处 设有 反 水 池 或 者挡 风 帘 ,风 筒穿 过风门( 风 窗 ) 墙 体时,在 墙 上
安 装与胶质 风 筒直径匹配 的 硬质 风 筒 。
24、风 桥 通风 断 面不 小 于 原巷道断 面的 4 / 5, 呈流线 型,坡度 小 于( 30 ° ),风 桥 上、
下不安设风门、 调节 风 窗 等。
25、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 掘 区 队 长、通风区 队 长、( 工程技 术 人 员 )、班长、
流 动 电钳 工、安全监 测 工等下井时, 携带便携式甲烷 检 测 报 警仪 。
26、 瓦斯 检查工下井时 携带便携式甲烷 检 测 报 警仪 和( 光学 ) 瓦斯 检 测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