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委托清收合同(保证回收金额)
要点:
甲方(不良资产债权人)委托乙方(资产管理公司、原不良资产出让方)清收债权,约定甲
方优先受益权金额,且乙方保证甲方取得该金额回报,否则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
该交易非正常委托清收服务,属于“名为委托清收,实为不良资产出让方回购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清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合同编号:请填充
委托清收合同
甲方(不良资产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资产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不良贷款债权
委托清收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
1.2.资产管理人:指受不良资产债权人之托,有权维护、管理、处置本合同项下不良资产的
企业法人或机构。
1.3.不良资产:指不良资产债权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从原债权人处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
(以下简称“资产”),具体以本合同附件《不良资产债权明细表》载明的内容为准。
1.4.《债权转让合同》:不良资产债权人据以取得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合同,具体见本合同
中约定。
1.5.资产管理: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资产进行的维护、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
为。
1.6.资产处置收益:指资产管理人受不良资产债权人之托,因维护、管理、处置资产所取得
的各项收益的总称。
1.7.优先级受益权:指不良资产债权人就资产处置收益享有的优先获得分配的权利。
1.8.次级受益权:指在不良资产债权人充分行使优先级受益权后,资产管理人因维护、管理、
运用和处分资产,就资产处置收益减去优先级受益权对应的收益以及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全部
费用与成本后的剩余收益部分,享有的获得分配的权利。
2.资产信息
2.1.资产来源
甲方基于下列债权转让合同取得该资产:
原债权人(出让方):乙方
债权转让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2.资产价值
2.2.1.甲方资产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利息余额为人民币(大
写)
元(¥
元)
。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2.2.2.资产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不良资产债权明细表》。
3.清收管理内容
3.1.双方确认: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对金融资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惯
例,对本合同项下的资产进行维护、管理、运用和处分。乙方应经具体研究后确定资产管理
方案,并对本条约定的资产进行代理管理和代理处置。双方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对资产处置
收益进行分配。
3.2.委托期限
自甲方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向原债权人(出让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
4.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4.1.优先级受益权
4.1.1.本合同项下甲方享有资产的优先级受益权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4.1.2.优先级受益权支付期限: 年
月
日
之前。
4.1.2.1.乙方作为资产管理人,通过对资产有效管理、合理运用、择机处置,应在优先级受益
权支付期限前将甲方所享有的优先级受益权全部支付给甲方。
4.1.2.2.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实现收益,应按照实现收益的实际日期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
分优先级受益权。在乙方提前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优先级受益权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的优先级受益权总额不变。
4.1.3.优先级受益权总额未满足时的处理
若在优先级受益权支付期限届满时,乙方管理、运用、处置资产所得收益仍不能足额达到本
条约定的优先级受益权总额(即甲方对资产收益的优先级受益权未按期得到完全充分足额的
满足的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4.1.3.1.要求乙方限期补足
乙方应在优先级受益权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将甲方优先级受益权不足部分予以补
足,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
4.1.3.2.要求乙方支付 违 约金
4.1.3.2.1.在优先级受益权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仍未将甲方的优先级受益权不
足部分予以补足的情况下,甲方除有权就优先级受益权不足部分要求乙方 承担 补足义 务 外,
还 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违 约金。
4.1.3.2.2. 违 约金 数 额:以优先级受益权不足部分金额为基 数 ,自优先级受益权支付期限届满
之日起, 每逾 期一日应按 6 ‱
( 万 分之 六 )
计算违 约金。
4.1.3.3.乙方未 履 行补足义 务 及支付 违 约金时的处理
4.1.3.3.1.如甲方未能按期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优先级受益权(即使 已 经取得部分收益),
且乙方未按约定 履 行补足义 务 及足额支付 违 约金的,乙方应 当 在收到甲方要求 交 付资产 文 件
的 书 面通 知 之日起 两个工 作日内,将附件《资产 文 件清 单 》所列明的所有资产 文 件,及与 上
述 资产维护、管理和处置相关的全部资 料移交 给甲方。
4.1.3.3.2.因乙方未按时 移交 或 移交 资 料 不全或出现 损毁 、 丢失 等情况, 均视 为乙方 违 约,乙
方应按照未 移交 或 损毁 、 丢失 资 料 所对应的贷款债权本息向甲方 承担赔偿责 任。
4.1.3.4. 乙方确认,乙方对本条约定事项已充分知悉,不存在重大误解。甲方采取以上任何一
种或多种措施,乙方均无异议。
4.1.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
账号:
开户 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 员工 、 第三 方收款 ; 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 导致损失 的,甲方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4.2.次级受益权
4.2.1.次级受益权 范围
4.2.1.1.乙方有权获得资产处置收益减去优先级受益权与受托代理管理及处置过程中所 发生 的
费用后的余额。
4.2.1.2.乙方在受托代理管理及处置过程中所 发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诉讼 费、律 师 费、 保
全费、 执 行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告 费、 办公 费用、 差旅 费、 交 通费、通 讯 费、 招待 费、
过 户 费、债权转让通 知 费等 均 由乙方自行 承担 ,甲方不 承担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所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其 中,应由债 务 人支付的,乙方 可 依法向债 务 人 追偿 。
4.2.2.次级受益权分配时间
在委托期限届满前,甲方所享有的优先级受益权全部实现的,委托期限 可 提前 终止 ,乙方 可
享有次级受益权(在乙方未 丧失 次级受益权的情况下)。
4.2.3.乙方次级受益权的 保留 与 丧失
4.2.3.1.乙方次级受益权的 保留 :乙方 履 行本条约定的补足义 务 并支付 违 约金后,仍 可继续 享
有所管理资产收益的次级受益权。
4.2.3.2.乙方次级受益权的 丧失 :乙方自本条约定的优先级受益权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仍未将甲方的优先级受益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的, 则 乙方不 再 享有对资产收益的次级受
益权。 此 情况下,资产及资产收益全部 归 甲方所有,且乙方 无 权要求甲方 返还已 支付的优先
级受益权部分。
4.3.清收管理费用与剩余资产处理方 式
4.3.1.委托期限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委托事项,有权按照下列方 式结算 收取清收管
理费用:
4.3.1.1.甲方优先级受益权全部实现后,仍有剩余资产收益以及剩余资产的 ; 或 没 有剩余资产
收益, 但 有剩余资产的, 则 剩余资产收益及 / 或剩余资产全部 归 乙方所有。乙方应 当 以自 己名
义进行维护、管理、运用和处分,所得收益作为本合同所 述 次级受益权的补充,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风险 、 损失 、 责 任等 均 由乙方自行 承担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 约定。
4.3.1.2.甲方优先级受益权全部实现后, 既没 有剩余资产收益, 也没 有剩余资产的,甲方 无需
向乙方支付清收管理费用。
4.3.2.委托期限内,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委托事项, 则 按下列方 式结算 收取清收
管理费用:
4.3.2.1.乙方 履 行补足义 务 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甲方将该剩余资产所有权转 移 至乙方作为清收
管理费用。
乙方未 履 行补足义 务 时,剩余资产所有权 归 甲方所有,甲方 无需 向乙方支付清收管理费用。
4.3.2.2.乙方 履 行补足义 务 后如 无 剩余资产的, 则 甲方 无需 向乙方支付清收管理费用。
5.清收管理要求
5.1. 风险提示
5.1.1. 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是基于《债权转让合同》,自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标的资
产的移交手续后,所有委托标的资产的原始资料由乙方保管,乙方须负责标的资产的管理和
维护。
5.1.2.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处置的资产原为乙方所有,乙方应对其瑕疵和风险熟知,因此,
对于该资产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该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5.1.3. 甲方不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对乙
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而给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风险、责任、费用,也均不承担任何责
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其管理资产过程中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风险、责任等的一切责任。
5.2.一 般 清收管理事项
5.2.1.资产清收:向债 务 人 发送 债 务催 收通 知 ,维 持 资产债权债 务存续 的法律关 系; 收取贷款
本息及 其他 相关款项。
5.2.2.资 料接 收与 保 管: 接 收债 务 人 上报 的各 类 资 料报 表 ;负责 资产及与该资产有关 书 面 文 件
资 料 的 保 管 ; 收 发 与资产有关的 司 法 文书 。
5.2.3. 担保财 产维护:对资产所 涉 及的 借 款人、 保证 人及 担保物 进行 跟踪 管理。
5.2.4. 其他 :向甲方提 供已掌握 的与维护资产相关的 其他 情况 ; 双方协商的 其他 事项。
5.3. 特别 清收管理事项
5.3.1.对资产进行 必 要、合理的运用和处置。
5.3.2.对于法 院 受理的企业 破 产 申 请, 申报 债权, 参加 债权人会 议;
5.3.3.通过 上述 方 式 对资产进行运用和处置时,如 需 委托律 师 、会 计师 、 拍卖 行等中 介 机构提
供 中 介服务 , 可 由乙方委托 ;
5.3.4.双方协商的 其他 事项。
5.4.清收管理 宗旨 :乙方作为资产管理人, 熟悉 本合同所 述 资产详细情况, 承诺 将本 着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认 真 完成 上述 管理事项 ; 基于 长 期 积累 的 丰富 资产管理经 验 , 结 合双方优 势 ,
乙方确认通过资产管理,在委托期限内能 够 确 保 为双方实现本合同所 述 的收益分配,达到共
赢目 的。
5.5.清收管理 名 义: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应 当 基于本合同以乙方 名 义完成 上述
管理事项,对于确 需 以甲方 名 义完成的,乙方应 当书 面向甲方列明资产清 单 并 说 明理由,并
征 得甲方 书 面同 意 方 可 实施。
5.6.合法清收管理:乙方如以 非 法 手段 代为管理及处置或因自 身 过 失 给甲方 造 成 损失 的,乙
方应 承担赔偿责 任。
5.7.清收管理费用:乙方 履 行 上述 管理事项不 论是 以甲方 还是 乙方 名 义,所 需 支付的所有费
用 均 由乙方 负担 并支付。
5.8.清收管理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管理行为实施 监督 。有权 了解 乙方进行的受托代
理 工 作,要求乙方就资产清收处置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提 交报告 ,或就 某 项 重 大事项提 交专
项 报告 。乙方应 接 受甲方的 监督 ,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 交 有关 报告 ,及时 妥善 处理甲方的
查询 ,及时提 供 相关法律 文书 。
5. 9 .不得另行委托:本合同签 署 后,未经乙方 书 面同 意 ,甲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 他 人管理
资产。
5.10.不得转委托:并 尽职履 行有关事项,未经甲方 书 面同 意 ,乙方不得将资产的管理、维护
和处置权进行转委托。
5.11.清收管理人 员 :乙方在进行资产管理、维权和处分过程中,应指定相关机构,明确 专职
人 员 , 负责 受托代理管理及处置 工 作。
5.12.资 料保 管 留存 :乙方应 妥善保存 与资产管理相关的 交易记录 等资 料 。
6.委托方配合
资产管理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 供 完成资产管理所 需 的 必 要协 助 。甲方应 积极 、全 力 配合
乙方的 工 作, 包括但 不限于提 供 甲方 掌握 的与资产有关的 其他 相关 文 件、 办 理相关 手续 、 必
要时出面与债 务 人进行 沟 通、与债 务 人签 署 债 务重 组合同、债 务 减 免 合同或 其他 相关法律 文
件。
7.保密
7.1.合同各方 保证 对在 讨论 、签订、 履 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 悉 的 属 于 其他 方的且 无 法自 公开
渠道 获取的 文 件及资 料 ( 包括但 不限于商业 秘密 、 公司计划 、运 营活动 、 财务 信息、 技术 信
息、经 营 信息及 其他 商业 秘密 )予以 保密 。未经该资 料 和 文 件的原提 供 方同 意 , 其他 方不得
向任何 第三 方 泄露 该商业 秘密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 义 务 ,在本合同 终止 或 解 除之后仍 需履 行。
7.2.本合同关于对 保密 信息的 保 护不 适 用于以下情形:
(1) 保密 信息在 披露 给 接 收方之前, 已 经 公开 或能从 公开领域 获得 ;
(2)在本合同约定的 保密 义 务 未 被违反 的前提下, 保密 信息 已 经 公开 或能从 公开领域 获得 ;
(3) 接 收方应法 院 或 其它 法律、行 政 管理部 门 要求 披露保密 信息(通过 询问 、要求资 料 或
文 件、 传唤 、民事或 刑 事 调查 或 其他 程 序 )。 当 出现 此种 情况时, 接 收方应及时通 知 提 供 方
并 做 出 必 要 说 明,同时给予提 供 方合理的机会对 披露 内容和 范围 进行 审阅 ,并 允许 提 供 方就
该程 序 提出 异议 或 寻 求 必 要的 救济;
(4)由于法定不 可抗力 因 素 , 导致 不能 履 行或不能完全 履 行本合同确定的 保密 义 务 时,甲
乙双方相 互 不 承担违 约 责 任 ; 在不 可抗力影响消 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 当继续履
行本合同。在 上述 情况 发生 时, 接 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 供 方 发 出通 知 ,同时应 当 提 供 有
效 证 据予以 说 明。
8.陈述与保证
8.1.本合同各方 均 向 其他 方 承诺 :
8.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 拥 有签订和 履 行本合同全部义 务 所 必需 的所有合法权利
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 批 准、授权和 许可 , 包括但 不限于法律及 公司章 程规定的 股东 会、 董
事会 批 准。
8.1.2.该方提 交 的 文 件、资 料 等 均是真 实、全面和有效的。
8.2.甲方 承诺 :
8.2.1.具 备 签订和 履 行本合同的能 力 与资 质 。
8.3.乙方 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