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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
等业务为主业的
企业。乙方某公司为
的专业
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
称:“
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
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某项目选址于
,用于
,规模为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二)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
为准。
第二条 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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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负责
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
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
(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
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一)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
例合计依次为80%、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
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
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
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 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
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一)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 纳 投标保证金人 民币 元 。各方同意, 前 述投标保
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 别 提供资金,由甲方 统 一交 纳 的方式提
供。
(二)各方同意, 前 述投标保证金、项目公司的 注册 资金、项目 工程 建设、运营、 维护 所
需的全部资金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 别 提供。各方 均 应及
时提供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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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投标 涉 及的应 当 支付 给 第三方的 费 用,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
18:2的比例各自分担。
(四)项目公司所 得收 益,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 前 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 六 条 中标后的合作
(一)合作方式:中标后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
事宜,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依次为80%、18%、2%。
(二)资金筹措:项目公司的 注册 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 满足 某项
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 际 经营需要为 前 提。项目公司的 注册 资金、投标保
证金以及其它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按80 : 18 : 2的比例分 别 提供。 除 项目公司 注册 资
本外,项目 工程 建设、运营、 维护 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 通过融 资解 决 。各方应确保
在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及与相 关 主管部 门 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按时 足 额提供上述资
金并保证其所提供出资资金的合法性。
(三)各方应配合在中标后及时组建项目公司、办理所需的所有手续,及时提供各 种 文
件、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因项目实施所取 得 的 收 益以及在此 过程 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
单位按80 : 18 : 2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五) 关 于项目公司的股权 转让
1、成立项目公司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需严格履行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
议等的要求,不 得随 意 退 股 或转让 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2、在 满足 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要求的 基础 上,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中
若有一方拟 转让 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另 外 两 方有权 优先购买 。
3 、各方 可 以 引 入第四方参与项目的开发,但第四方所 占 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 得高 于
5 0%。
4 、项目公司的经营 范围 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 满足 某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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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 际 经营需要为 前 提, 具 体经营 范围 以 工 商 登记 为准。
5 、项目公司组 织治 理 架 构
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项目公司的 重大决策 权以及日 常 经营管理
权,股 东 单位 均 应有 知 情权和 决策 参与权。
6 、 职能 分 工
某项目的 报 建 报批 、设计 勘察 、 工程 建设、运营、 维护 等 均 由项目公司负责。
为 充 分发 挥 各股 东 单位的特 长 ,原则上约定,由甲方主要 指导 、协 助 项目公司依法开 展 某
项目的 工程 建设、运营和 维护工 作,由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主要 指导 、协 助 项目公司依法开 展
某项目的 报 建 报批 和设计 勘察工 作。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为 增强 联合体实 力 , 尽可能 提 升 联合体中标的 机会 ,甲乙双方确 认 :
1、由乙方负责寻找并确立一 独 立法人作为第三方单位加入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2、 该 第三方单位应在 污水处 理设施设计 领域具备较好 的资 质 、人 力 资 源储备 和业 绩 。
3 、第三方单位应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某项目项目投标。
4 、 该 第三方单位由乙方负责寻找、 筛 选并提出建议,最终由甲乙双方商议一致后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
5 、 该 第三方单位确定后,由乙方负责协 调该 第三方单位 落 实本协议中约定应由其承担的
义务。
6 、乙方负责 尽量 完整 地收集 某项目项目的相 关 资料,实时了解某项目招标 工 作的 动态 ,
以 助 各方及时 地做好 某项目的投标准 备工 作。
(二)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在本协议 基础 上协商签订联合体协议,组建联合体(甲方
为牵头单位,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投标某项目 ; 本协议 生效 后, 未 经对方书 面 同
意,甲方、乙方( 含 各自的 母 公司及 控 股 或 参股的 子 公司)不 得 单 独 投标 或 与任 何 第三方单
位组建联合体投标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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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某项目投标文件的 编制工 作,乙方和第三方单
位 给予 全 力 配合 ; 投标文件最终 稿 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并书 面 确 认 。
(四)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投标某项目,投标 工 作 费 用由各方按本协议
第五条第 3 款的约定分担。
(五)若联合体成功中标,各方应 当 以三方 名 义共同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特许经营 框架 协
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并为履行合同共同承担责任 ; 同时,需按照《特许经营 框架 协
议》的约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 报 建 报批 、设计 勘察 、 工
程 建设、运营、 维护 等。
( 六 )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第 八 条 保 密 责任
协议三方应对在本协议接 洽 、履行及投标 过程 中 知悉 的全部资料、信 息 ( 包括 但不限于商
业 秘密 、 技术 资料、 图纸 、 数 据以及与投标有 关 的任 何 信 息 及其他信 息 等)负严格保 密 责
任。 未 经对方许 可 ,不对外 界 提供任 何 有 关 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 息 ,以及双方合作的 内
容 ,但因法 律 法规、 监 管 机 构要求以及为 审 计需要向相 关审 计 机 构提供的情 形除 外。本保 密
条款 具 有 独 立性,不受本协议的终 止或 解 除 的 影响 。
第 九 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 生效 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应严格履行,任 何 一方违 反 本协议约定
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如任 何 一方的违约 导 致本协议 无 法 继 续履行 或 不 必 要履行, 或 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
的 无 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解 除 本协议,并有权追 究 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如一方 未 按本协议约定时 间 、金额提供资金,相对方同意 垫 付的,违约方应在 垫 付
之日 起 1 5 日 内返还 相对方 垫 付款项( 包括 本金及利 息 ),并按 延迟 提供资金 数 额的 万 分之五
按日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超过 上述 期 限的, 垫 付方有权 直 接取代违约方投入资金并 享 有
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