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协议(调整还款计划)
要点:
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对乙方债务进行重整,调整还款计划与收益率,并由丙方、
丁方提供担保。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丁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
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并已履行完毕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乙方尚未履
行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乙方享有债权。根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债权转让协议》,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将其对乙方在编号为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甲
方,上述标的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丙方对此予以确认。
3.为有利于乙方债务的清偿和甲方债权实现,各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对上述标的债权
进行重组。
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债务重组事宜订立本协议,以昭信
守:
1.债务确认
各方确认,截至 年 月 日,乙方对甲方负有的债务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大写)
(¥ 元),利息人民币(大写) (¥ 元),增信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以下简称“债务重组金额”)。
2.债务重组
甲方同意对于第一条项下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重组收益
率为 %/年,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按日计息,日收益率=年收益率 /360。重组收益以债务重
组金额为计算基数。重组收益计算公式为:债务重组金额×年收益率/360×实际天数。
3.还款计划
3.1.重组收益的支付
本协议项下债务重组收益按季度以下列方式支付:每个季度末月的日为结息日,日为利息支
付日。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2.偿还债务重组金额
重组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债务重组,且最后一期重组收益应随债务重组金额的清偿而全部
清偿。
3.3.还款账户
乙方所偿还之债务重组金额、重组收益及其他款项应汇至甲方所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3.4.还款顺序
乙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金额、
重组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的,应按以下顺序(同
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3.4.1.按照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
用;
3.4.2.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4.3.重组收益;
3.4.4.债务重组金额。
3.5. 提前 还款( 选择适 用)
自 年 月 日 起 满个月,经甲方 书面 同意,乙方可 选择 以下第 种 方式 提前 还款:
(日期 填该笔 贷款重组 起始 日期)
3.5.1. 提前 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重组金额及重组收益;
3.5.2.于 年 月 日 提前 偿还人民币(大写) (¥ 元),于 年 月 日 提前 偿
还人民币(大写) (¥ 元)。
3.5.3.其他
如 乙方 选择提前 还款,则乙方应 提前 个工作日 提出提前 还款 申请 ,经甲方 书面 确认后即为不
可 撤销 。
3.6.资金归 集
3.6.1.乙方应根据编号为号《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归 集 义务,上述资金归 集 义务的
履行, 仅 为乙方对履行其还款义务的 保障 ,不 视 为乙方的还款,不 影响 甲方 正常 计收债务重
组金额、重组收益及其他费用(即重组收益计算公式中的“实际天数”,不因 前 述资金归 集
而 减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亦 不因 前 述资金归 集 而 抵销或减少 )。
3.6.2. 如 乙方未按 前 款约定进行资金归 集 ,丙方应于个工作日 内 予以 补 足,用于 保 证乙方还款
义务的履行。丙方于本款约定项下的 补 足义务不 影响 其在 【 《 抵押 合同》和《 保 证合同》 】
项下担 保责任 的承担。
4.还款担保
乙方 提供抵押 担 保 ,丙方和 丁 方 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各方将就本条所述担 保 事项 另 行签署 新
的”(《 抵押 合同》、《 保 证合同》)。
5.承诺和保证
5.1.甲方的承 诺 和 保 证:
5.1.1.甲方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
的《营业执照》。
5.1.2.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及有关 文件 ,有权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2.乙方的承 诺 和 保 证:
5.2.1.乙方 系 依据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法律、法规 登记注册 的 企 业法人,具 备 所有 必要 的权利和 授
权并 能 以其 自身 名义 从 事本协议项下的经营 活动或参 与 诉讼 ,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 产 享有合
法的 处分 权。
5.2.2.乙方 自愿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是其 真 实意 思表示 。上述 授 权及 授 权项下的签署和
履行未违 背 乙方的公司 章程或任何 对乙方有约 束 力的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相关 文件 、 判决 、
裁决 , 也 不违反乙方已签署的 任何 协议 或 承担的 任何 其他义务,乙方已 获得 签署和履行本协
议所 需 的一 切 同意、批准和 授 权,所 需 的 手续均 已合法 地办 理完毕并有效。
5.2.3.乙方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而向甲方 提供 的所有 文件 、资 料 、 报表 、 凭 证和信息等 均 是准确、
真 实、完 整 和有效的。
5.2.4.为 避免 乙方履约 能 力的 降低 而 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乙方 特 此作 出如 下不可 撤销 的承 诺 :
(1)在本协议有效期 间 ,不以 任何 方式 减少 乙方 注册 资本 或 协 助抽逃注册 资本。
(2)在本协议有效期 间 ,非经甲方事 先书面 同意,不向 任何 第 三 方 提供任何形 式的担 保 。
(3)本协议有效期 间 ,乙方 如拟 实 施 可 能危 及其对甲方的偿债 能 力的重大经营 决策或产 权
变动 行为,乙方应事 先 向甲方发 出书面通知 , 征得 甲方的 书面 同意后,方可实 施 。乙方的重
大 产 权 变动或 经营 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与 外 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 分 立、合并、 兼 并、 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