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要点:
甲方(承租方)承租乙方(出租方)场地,用于特定经营,向乙方支付租金。乙方不提供物
业等服务。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租赁场地
1.1.租赁场地基本情况如下:
位置: 省 市 区 路 号
租赁场地范围说明:见附件租赁场地示意图
产权人:
面积:约 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
1.2.场地包含下列地上物、设施(以列明为准),一并列入租赁范围:
设备设施名称
说明
1.3.场地外的下列配套设施不属于租赁范围,但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与乙方、其他使用方
共用,除非另有说明,甲方无需支付费用:
设备设施名称
使用说明
1.4.上述场地(含列明的地上物、设施),以下简称“场地”。
2.租赁用途
2.1.甲方承租该场地用于:请填充。
2.2.甲方不得改变上述用途。
3.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3.2.其中租赁期限的前 天为免租期。场地在该期限内供甲方装修及使用,但不计算租金。
如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租赁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甲方还需要按“实际租
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免租期”相应向乙方补交免租期租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天
结算)。
4.租金与押金
4.1.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5 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甲方应承担的违
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甲方。
4.3.付款方式:
按季度付款,具体付款节点为:
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四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依此类推。
4.4.租金调整
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4.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4.6.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5.其他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甲方使用场地所产生的 水 、电及其他费用等, 均 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甲方使用场地相 关 的任何费用。
6.场地交付与退还
6.1.场地交付: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开 始时将 场地按约定 条 件交付 给 甲方。
双方签 署 交 接手续 后 视 为交付 完成 ; 虽 未签 署手续 ,但甲方 已 经开 始 实际使用该场地的, 视
为 已 经交付。
6.2.场地 退 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应返还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甲乙双方 验 收签 署 交 接手续 后 视 为场地 退 还 完成 。
6.3.场地 退 还 时 ,甲方应 将 场地 恢复 原 状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场地 退 还 时 甲方 遗留 在场地内的任何物 资 , 均视 为甲方 放弃 所有权,乙方有权 抛弃 或其他方
式自行 处 置。
7.工商登记
双方确 认 :该场地不 可 用于工商 注册 地址使用,甲方 对 此无 异议 。
8.场地改善
未经乙方 允许 ,甲方不得 进 行装修,但 对 场地(含 墙壁 等)本 身没 有 影响 的 家 具、电 器 等 添
置由甲方自行 决 定、 处理 。
9.场地使用要求
9 .1.甲方应合 理 使用并 爱护 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甲方 保管 不当或不合 理 使用,致使该场
地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 坏 或 故障 的,甲方应 负 责 维 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 拒 不 维 修或 拒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 可 代为 维 修或 购 置 新 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9 .2. 对 于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自 然 属 性 或合 理 使用 而 导致的损 耗 ,甲方不承担责任。
10.出租方维护义务
1 0 .1.双方同意,乙方按场地 现状移 交 给 甲方使用,除 保证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场地以
外,不 对 场地及设施(如有)提供其他 维 修、 保养 、 保障服 务以及物 业服 务。
1 0 .2. 对 于甲方的装修、改 善和 增设的他物,乙方不承担 维 修的 义 务。
11.转租
11.1.未经乙方 书 面同意,甲方不得 将 该场地部分或 全 部 转 租、 转借给 他人(无 论是否 收 取 租
金)。
11.2.基于约定的租赁用途,甲方 允许 其用户使用场地,不属于 转 租,无需乙方同意。
12.优先购买权
甲方承 诺放弃优先购买 权。乙方有权自 主决 定 将 该场地 进 行 转让 、 出售 、抵押等 处 分,但不
得 影响 租赁。如因此导致租赁不 能履 行的, 视 为乙方违约。
13.合同的解除
1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 以解除本合同。
13.2.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本合同 终 止,甲乙双方 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押金相应 退 还,租金 据
实结算:
13.2.1.该场地因 城 市 建 设、 政策 等原因 被拆迁 、 征 收 征 用的。
13.2.2.因地 震 、 火灾 等不 可抗力 致使场地 毁 损、 灭 失或 造成 其他损失的。
13.3.乙方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甲方有权 立即单 方解除合同:
13.3.1.未按约定 时间 交付该场地 达 1 0 日以上的。
13.3.2.交付的场地不 符 合合同约定 严重影响 甲方使用的。
13.3.3.不承担约定的 维 修 义 务致使甲方无 法 正 常 使用该场地的。
13.3.4.交付的场地 危 及甲方 安全 或 者健康 的。
13.4.甲方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乙方有权 立即单 方解除合同,收 回 该场地:
13.4.1.不支付或 者 不按 照 约定支付租金 达 1 0 日以上的。
13.4.2. 擅 自改变该场地用途的。
13.4.3. 擅 自 拆 改变 动 或损 坏 场地 主 体结 构 的。
13.4.4. 利 用该场地 从 事违 法活动 的。
13.4.5.违 反 本合同约定 转 租、分租的。
13.5.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 终 止的,或一方违约提前 通知 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 2 个 月租金的违约金,但不 再 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4.其他违约责任
14.1.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 逾 期一日,应按 逾 期金额的 5 ‱
( 万 分之 五 )
向收款方支
付违约金。
14.2.租赁合同有 效 解除或 终 止,甲方 仍拒绝 交还场地的,甲方应承担场地 占 用费 直 至场地 退
还之日(但不 再 支付租金)。
场地 占 用费的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 15 0% ,按天计算。
15.合同联系方式
15.1.为 更好 的 履 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 联系 方式:
(1)乙方 联系 方式
联系 人:
地址:
手机 :
微 信:
电 子邮箱 :
(2)甲方 联系 方式
联系 人:
地址:
手机 :
微 信:
电 子邮箱 :
15.2. 通过 电 子邮箱 及其 它 电 子 方式 送达时 ,发 出 之日 即视 为有 效送达 。
15.3. 通过快递 等方式 送达时 , 对 方签收之日 视 为有 效送达 ; 对 方 拒 收或 退回 的, 视 为签收。
15.4.上述 联系 方式同 时 作为有 效司法送达 地址。
15.5.一方变 更联系 方式,应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对 方; 否则 ,该 联系 方式 仍视 为有 效 ,由未 通知
方承担由此 而引 起的相 关 责任。
15.6.本 联系 方式 条 款为 独立条 款,不 受 合同整体或其他 条 款的 效力影响 , 始终 有 效 。
16.其他约定
16.1.部分无 效处理
如任何 法院 或有权 机关认 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 效 、不合 法 或不 可执 行, 则 该部分不应 被认
为 构成 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 影响 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 法 有 效性 及 可执 行 性 。
17.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 项 下订 单 /附件/补充协 议 等(如有) 引 起或有 关 的任何 争议 ,由合同 各
方协商解 决 , 也可 由有 关 部 门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 成 的,应向租赁场地所在地有 管辖 权的人
民 法院 起 诉 。
18.附则
1 8 .1.本合同一式二 份 ,协 议各 方 各执 一 份 。 各份 协 议文 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
1 8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 法律效力 。
1 8 .3.本合同经 各 方签 字 或 盖章 后生 效 。
(以下无合同正 文 )
签订 时间 :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 定代 表 人或授权代 表 :
乙方(盖章):
法 定代 表 人或授权代 表 :
1.租金与押金
1.1.双方同意按“有 保底 的提 成 租金”的 模 式计算租金。
1.1.1.计算方式:租金 = 承租方收入*提 成比例 。
1.1.2.提 成比例 : %
( 百 分之
)
。
1.1.3.承租方收入
承租方收入 是 指:结算 周 期内的 全 部 销售 收入,不扣除其他 成 本;
承租方开设于其他地址的 店铺 收入不 予 计算。
1.1.4.结算 周 期:1 个 月
。
1.1.5. 保底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一 个 结算 周 期内的租金
低 于 保底 金额 时 ,按 保底 金额计算。
1.1.6.结算付款方式:每 个 结算 周 期结 束 后 1 0 个 工作日内,双方结算支付租金。
1.2.租赁押金
1.2.1.租赁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 元)。
1.2.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向乙方支付租赁押金。
1.2.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5 天内,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甲方应
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甲方。
1.3.装修押金
1.3.1.装修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3.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向乙方支付装修押金。
1.3.3.甲方装修结 束且 经乙方 验 收 通过 后 5 天内,装修押金除抵扣因甲方违 反 装修相 关 约定应
扣除的费用、赔偿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甲方。
场地交付确认书
交付 时间 :
交 接 方:
接 收方:
交付场地:
交 接 情况说明:
无 。
除 特 别说明的情况以下, 《 租赁合同 》 (合同 编 号: ) 项 下的场地(含约定的地上物、设施
等) 已 于交付 时间 按合同约定交付 给了接 收方。双方 予 以确 认 。
交 接 方确 认 :
接 收方确 认 :
场地联合经营协议(场地方名义经营)
要点:
甲方(出租方)提供经营场所,乙方(联营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甲方对外收款,按比例向
乙方分成。
联合经营协议
甲方(场地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联营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 拟 以甲方提供经 营 场所、乙方提供商 品 /或 服 务(以下简称商 品 )在甲方经 营 场所上
设 立 商 铺进 行 销售 ,双方按约定方式分 享销售 收入的 形 式 联 合经 营 。 现 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民 法典》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本 着 平等自 愿 、 互惠互利 、 诚 实信用的合作原 则 ,经 友好
协商, 达成 协 议 如下,以 兹 共同遵守。
1.经营场所及商铺位置
1.1.本协 议项 下甲方提供乙方设 立 商 铺 的经 营 场所位于 ,甲方 负 责 管理运营 该经 营 场所
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下统称“标的物 业 ”)。
1.2.标的商 铺 在 区/ 层 , 铺 位 编 号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最终 以第三方实 测 面
积为准),具体位置 详 见标的商 铺 位置示意图(附件一)。
2.商铺用途及权益
2.1.甲乙双方同意标的商 铺 的用途 仅 作为 陈 列及 销售 乙方提供的如下 品牌 的商 品和品 类之
用,任何一方要 求 调整商 品品牌和品 类, 必 需经双方协商并以 书 面 形 式确 认 :
商 品品牌 : ;
商 品品 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