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仲裁诉讼案件服务合同(风险代理)
要点:
因仲裁、诉讼、强制执行或其他案件,甲方(客户、当事人)委托乙方(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进行代理,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前期费用+后期费用)收取律师费用。
附《委托人须知》(即《诉讼风险告知书》)。
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
供委托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下列案件:
案件当事人:甲方、
案由: 纠纷
代理阶段: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
以下称“案件”。
2.服务费用
2.1.双方确认:律师服务费用按“前期服务费用+后期服务费用”的方式支付。
2.2.前期服务费用
2.2.1.费用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2.付款时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2.3.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前期服务费用不受该案件处理结果影响。
2.3.后期服务费用
2.3.1.计算方式:胜诉金额*提成比例。
2.3.2.提成比例:
胜诉金额在 万元以下时,提成比例为 %;
胜诉金额在 万元及以上时,提成比例为 %。
2.3.3.胜诉金额:如就本案甲方获得索赔(无论系以何种方式获得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撤诉、
和解、调解、判决、裁决等),则甲方最终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赔偿金、
违约金、补偿金、劳动报酬、报销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赔偿均属于胜诉金额。如获得非货币财
产则按市场价值计入胜诉金额。
2.3.4.甲方应于获得赔偿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后期风险律师服务费用。如甲方系分笔获
得胜诉金额,则后期风险律师服务费用亦相应分笔支付。
2.3.5.如甲方未获得任何胜诉金额的赔偿,则甲方无需支付后期律师服务费用。
2.4.第三方费用
2.4.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
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2.4.2.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先行代收费用的,事后
也应依据有效票据及时与甲方结算。
2.5.差旅费用
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的其他所需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 因 办案所需,需 要 到 外地 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2. 6 .乙方 指 定收款 账号 :
户 名:
账号 :
开户 行:
乙方未 授权 任何 员 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 指 定 账号 付款 导致损失 的,乙方不承担任何
责 任。
2. 7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 或 交 易 金额为 含税 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正 规 足 额 增 值 税专 用发票。
发票信 息 如下:
名称:
纳税 人 识 别 号 :
地址 、 电话 :
开户 行及 账号 :
货 物或 应 税 劳务名称:
增 值 税率 :
3.乙方义务
3.1.乙方应 运 用自 己 的法律 知识 、 专业知识 、社会经验和 技能 ,最大限 度地维护 甲方合法 权
益 。但乙方不 对 案件结果 进 行任何承 诺 。
3.2.乙方应当及时 告知 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 情况 ,及时 答复 甲方 询问 。
3.3.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 书面 同 意 ,不得担任与甲方 具 有 利益冲突 的另
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4.乙方 对 其获 知 的甲方商 业秘密 、个人 隐私负 有 保密义 务。
4.甲方义务
4.1.甲方应当 真 实、 详尽 、及时 地 向乙方律师 叙 述案 情 ,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 全部 证
据 材 料、文件及其 它 事实 情节 。
4.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因 不 可归责 于乙方的事由,
委托合同解除 或者 委托事务不 能完 成的,乙方收 取 的律师服务费用不 予退还 。
4.3.甲方有 责 任 对 委托代理事务 做 出 独立地 判 断 和决 策 。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 意
见 、 建议或 方案所 做 出的决定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甲方承担。
4.4.除非另有 书面明 确约定,乙方及乙方律师不 对 案件结果作任何承 诺或保 证。乙方律师 对
案件的分 析意见 不作为承 诺或保 证。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致 的, 可 以 变更或者 解除本合同。
5.2. 因 甲方 追加 委托事务 或增加 诉讼当事人, 或 当事人一方提出 反 诉、 增加 诉讼 请求 等 重 大
诉讼事件 变更导致 代理事项 明显增多 的,乙方有 权要求增加 律师律师服务费用,协商不成的,
乙方有 权 解除合同 或仅 在 原 委托 范围 内提供工作。
5.3.甲方 明 确 放弃 委托事务的, 可 以 要求变更 合同; 变更 合同后的律师服务费用,由甲、乙
双方协商确定。
5.4.乙方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甲方有 权 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 意 , 擅 自 更换 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 延误 、 重 大 失职导致 甲方 蒙 受 重 大 损失 的。
5.5.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 要求 乙方 退 费:
(1)甲方 单 方 面又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 接 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 高 为由 要求退 费的;
(3)甲方作为 被告 时,乙方律师 已 经为出 庭 作 了 准 备 , 原告 撤诉的;
(4)其他非 因 乙方 或者 乙方律师的 原因 ,甲方 单 方解除合同的。
6.违约责任
6 .1.乙方无 正 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 或者 违 反己 方合同 义 务的,甲方有 权
要求 乙方 退还部 分 或者全部已 付的律师服务费用。
6 .2.甲方 逾 期付款的, 每逾 期一 天 ,应按 逾 期金额的 5 ‱
(万分之 五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 仍 应 履 行付款 义 务。
逾 期 超 过 15 日的,乙方有 权 解除本合同。
6 .3. 在乙方已经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主张任意解除权或以其他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否则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用标准(包括
后期律师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其他约定
7 .1.不 可抗力
7 .1.1.不 可抗力 定 义 : 指 在本合同签 署 后发生的、本合同签 署 时不 能预见 的、其发生与后果 是
无法 避免或克 服的、 妨碍 任何一方 全部或部 分 履 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 地震 、 台 风、
水灾 、 火灾 、 战争 、国际 或 国内 运输 中 断 、 流 行 病 、 罢 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 或 一 般 国际商
业惯 例认作不 可抗力 的其他事件。一方 缺少 资金非为不 可抗力 事件。
7 .1.2.不 可抗力 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影响一方 履 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义 务,则在不 可抗力造 成的
延误 期内中 止履 行, 而 不 视 为违约。
(2) 宣 称发生不 可抗力 的一方应 迅速书面 通 知 其他各方, 并 在其后的 十五( 15 )天 内提供证 明
不 可抗力 发生及其 持续 时间的 足够 证据。
(3)如果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各方应 立即互 相协商,以 找 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并且 应 尽 一
切 合理 努力将 不 可抗力 的影响 减少 到最 低 限 度 。
(4)金 钱债 务的 迟延责 任不得 因 不 可抗力而免 除。
(5) 迟延履 行期间发生的不 可抗力 不 具 有 免责 效 力 。
7 .2. 部 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 或 有 权机 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 部 分无效、不合法 或 不 可 执行,则该 部 分不应 被 认
为 构 成本合同的一 部 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 余部 分的合法有效 性 及 可 执行 性 。
8.合同联系方式
8 .1.为 更好 的 履 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 联 系方式:
(1)甲方 联 系方式
联 系人:
地址 :
手机 :
微 信:
电子邮箱 :
(2)乙方 联 系方式
联 系人:
地址 :
手机 :
微 信:
电子邮箱 :
8 .2.通过 电子邮箱 及其 它电子 方式 送达 时,发出之日 即视 为有效 送达 。
8 .3.通过 快递 等方式 送达 时, 对 方签收之日 视 为有效 送达 ; 对 方 拒 收 或退回 的, 视 为签收。
8 .4.上述 联 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 司 法 送达地址 。
8 .5.一方 变更联 系方式,应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对 方; 否 则,该 联 系方式 仍视 为有效,由未通 知
方承担由 此而引 起的相关 责 任。
8 . 6 .本 联 系方式 条 款为 独立条 款,不受合同 整体或 其他 条 款的效 力 影响, 始 终有效。
9.争议解决
因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 单/附 件 / 补 充 协 议 等(如有) 引 起 或 有关的任何 争议 ,由合同各
方协商解决,也 可 由有关 部门 调解。协商 或 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 地
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
诉。
10.附则
1 0 .1.本合同一式三 份 ,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 留 一 份 。各 份 合同文本 具 有同等法律效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