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中介服务合同
要点: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中介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按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
中介服务费用。附有:《融资方需求说明》、《经中介的投资方名单》、《确认函》。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中介服务事宜,
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中介服务事项
1.1.乙方作为中介方,为甲方寻找投资方投资。
1.2.融资说明:
融资用途:甲方生产经营。
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融资,包括投资方以资产等非现金方式的投资。
融资目标:预期目标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该目标不作为是否支付中介报酬
的依据。
2.中介期限
2.1.中介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
3.中介服务费用
3.1.甲方应按“前期固定费用+后期提成费用”方式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3.2.前期固定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前期固定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
3.3.后期提成费用:中介期限内,乙方中介成功的,甲方应按“融资金额*佣金比例”向乙方
支付后期费用。
(1)“佣金比例”:双方确认佣金比例为 %
(百分之 )
。
(2)“融资金额”:以甲方实际取得的融资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等各种方
式进行的融资;包括投资方以资产等非现金方式的投资;以非现金方式投资时,融资金额按
甲方与投资方合同约定的价值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按市场价值计算)。
(3)“中介成功”:中介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
件,或者实际取得乙方介绍的投资方的投资。
(4)后期提成费用支付时间:甲方实际收到投资后的 5 日内。
如甲方分批获得投资,则应按上述期限分批相应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3.4.甲方并非通过乙方介绍的投资方获得融资的,无需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3.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6.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含税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
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4.中介服务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
4.1.甲方取得投资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为“乙方介绍的投资方”:
(1)乙方向甲方提供投资方的名称与联系方式等内容;
(2)乙方在融资相关文件上作为甲方或投资方联系人、见证人等签字的;
(3)通过乙方安排的路演活动中接触的投资方;
(4)确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乙方为甲方融资提供服务的。
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私下签约的,仍应视为乙方介绍的投资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
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4.2.甲方通过其关联单位、分支机构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达成交易的,仍视为中介成功。
4.3.后轮融资的特别约定
在中介期限内乙方中介成功,且在中介期限届满后甲方又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进行后续融资
的,甲方无需按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双方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4.4.中介成功后,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发生 争 议, 导致 双方签订的合同 解除 、 终止 、 退
款或其 他争 议的,不 影响 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支付。
4.5.本合同签订后, 任何 一方不得 任意解除 合同,包括不得依据法律规定的 任意解除 权 要求
解除 。甲方 违 约 解除 本合同的,在 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支付 条 件时,仍需向乙方
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4.6.中介期限届满后,甲方取得乙方在中介期限内介绍的投资方投资的,甲方应按下列标准
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期限届满的
3 个月 内取得投资的,按中介服务费用的
70 %
支付; 超 过该期限后,无需 再
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其 他 费用。
5.中介费用
无 论 中介是否成功,乙方是否取得中介服务费用,乙方在中介服务过 程 中 所 支 出 的费用均 由
乙方自行 承担 。
6.甲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6.1. 配 合 义 务
6.1.1.甲方应根据乙方 要求 , 出示 营 业执照 等合法资 格 证明,并 对 本 次 融资 所 提供的一 切 资 料
负责 , 保 证其 真 实 性 、 完整性 和合法 性 。
6.1.2.甲方应根据乙方通 知 , 派员参 与与目标投资人的会 面 及 谈判 。
6.1.3.甲方应根据乙方通 知 , 派员完 成与 最终 投资人的签约。
6.2.付款 义 务
6.2.1.甲方应按 照 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用及中介费用(如有)。
6.2.2.甲方的 企业性质 、股权 结 构等 变化 ,不 影响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 义 务。
6.3.其 他
6.3.1.甲方有权自行 决 定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的签约事宜,包括是否签约、以 何 种 条 件融资等。
6.3.2.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在接 洽 过 程 中发生的费用、 纠纷 、 责任 等 由 甲方与投资方自行
承担 ,乙方不 承担任何责任 。
7.乙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7 .1.乙方在 履 行本合同的过 程 中,应本 着诚 信、专 业 、 高效 的 职业精神 ,通过在各行 业 的 丰
富 资 源 , 尽 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投资方,并 尽可 能 促 成投资方以合法方式为甲方提供资金。
7 .2.乙方 可 以向 第三 方 表 明其为甲方的中介方,并 可 以在不 违反保密 约定的情 况 下向 第三 方
介绍甲方融资 项 目的相关情 况 。
7 .3.乙方应根据甲方 要求 ,及时 汇 报中介服务的进 展 。
8.非代理、非雇佣
8 .1.本合同的签订及 履 行,不代 表 双方 建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 派遣 关系、 雇 佣关系
或 类似 关系,甲方不向乙方 承担任何雇主 或用人单位 性质 的 责任 。
8 .2.本合同的签订与 履 行,不代 表 双方 建立 代 理 或 类似 关系,乙方无权代 表 甲方签署 任何 法
律文件。
9.保密
9 .1.乙方 保 证 对 在 讨论 、签订、 履 行本合同过 程 中 所 获 悉 的 属 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
自 公 开 渠道 的文件及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商 业秘密 、 公司 计 划 、 运 营活动、 财 务信息、 技术
信息、经营信息及其 他 商 业秘密 ) 予 以 保密 。未经甲方同 意 ,乙方不得 超出 本合同约定的目
的和 范围使 用该商 业秘密 ,不得向 任何第三 方 泄露 该商 业秘密 的 全部 或 部 分内容。
9 .2.甲方有 义 务 对从 乙方 处 获得的投资方的各种 材料 进行 保密 ,并 保 证不用于本协议 项 下融
资以 外 的其它用途。
9 .3.上述 保密义 务,在本合同 终止 或 解除 之后仍需 履 行。
10.陈述与保证
1 0 .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 他 方 承诺 :
1 0 .1.1.该方 拥 有签订和 履 行本合同 全部义 务 所必 需的 所 有合法权 利 以及 所 有内 部 和 外部 的批
准、 授 权和 许可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 东 会、 董 事会批准。
1 0 .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 料 等均是 真 实、 全面 和有 效 的。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 逾 期未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中介费用的, 每逾 期一 天 ,应按 逾 期金额的 万 分之
五 向乙方支付 违 约金,同时甲方仍应 履 行付款 义 务。
11.2.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私下接触, 拒绝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 除
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以 外 , 还 应按中介服务费用的 2 0 %
(百分之 二十 )
向乙
方支付 违 约金。
11.3. 任何 一方 违反 本合同约定 给对 方 造 成 损失 的,应 赔偿给对 方 造 成的 全部损失 。
12.合同联系方式
12.1.为 更好 的 履 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 机:
微 信:
电 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 机:
微 信:
电 子邮箱 :
12.2.通过电 子邮箱 及其它电 子 方式 送 达时,发 出 之日 即 视为有 效送 达。
12.3.通过 快递 等方式 送 达时, 对 方签收之日视为有 效送 达; 对 方 拒 收或 退回 的,视为签收。
12.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 效司 法 送 达地址。
12.5.一方 变更 联系方式,应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对 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 效 , 由 未通 知
方 承担由此而引 起的相关 责任 。
12.6.本联系方式 条 款为 独立条 款,不 受 合同 整体 或其 他条 款的 效 力 影响 , 始终 有 效 。
13.其他约定
13.1.不 可抗 力
13.1.1.不 可抗 力定 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 果
是无法 避免 或 克 服的、 妨碍任何 一方 全部 或 部 分 履 约的 所 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 震 、 台风 、
水灾 、 火灾 、 战争 、国际或国内 运输 中 断 、 流 行 病 、 罢工 ,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 般 国际商
业惯 例认作不 可抗 力的其 他 事件。一方 缺少 资金非为不 可抗 力事件。
13.1.2.不 可抗 力的后 果 :
(1)如 果 发生不 可抗 力事件, 影响 一方 履 行其在本合同 项 下的 义 务,则在不 可抗 力 造 成的
延误 期内中 止履 行, 而 不视为 违 约。
(2) 宣 称发生不 可抗 力的一方应 迅速书面 通 知 其 他 各方,并在其后的 十五( 15 )天 内提供证明
不 可抗 力发生及其 持 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 果 发生不 可抗 力事件,各方应 立即互 相协商,以找到 公 平的 解决办 法,并且应 尽 一
切 合 理努 力 将 不 可抗 力的 影响减少 到 最 低限 度 。
(4)金 钱 债务的 迟延责任 不得 因 不 可抗 力 而免除 。
(5) 迟延履 行期间发生的不 可抗 力不具有 免责效 力。
13.2. 部 分无 效处理
如 任何 法 院 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 任何部 分无 效 、不合法或不 可执 行,则该 部 分不应 被 认
为构成本合同的一 部 分,但不应 影响 本合同其 余部 分的合法有 效性 及 可执 行 性 。
14.争议解决
因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 项 下订单/ 附 件/ 补充 协议等(如有) 引 起或有关的 任何争 议, 由 合同各
方协商 解决 , 也可由 有关 部门调解 。协商或 调解 不成的,应向 所 在地
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 院 起
诉 。
15.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 二份 ,合同各方各 执 一 份 。各 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 力。
15.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 盖章 后生 效 。
(以下无合同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