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出资合作框架合同
要点:
乙方(投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投资额度内对甲方(项目方)项目投资并获取项目收益。
单个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由双方签订投资确认书确定。
可选择是否由甲方承担保底收益。
甲方(项目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投资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投资甲方
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合作模式
1.1.乙方自愿向属于甲方项目的单个项目提供投资,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投资收益。
1.2.甲方项目是指: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说明:
详见附件《项目投资方案介绍》。
1.3.单个项目:双方确认由乙方提供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双方签署的《投资项目确认书》为
准。
2.合作期限
2.1.合作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含当日)
。
2.2.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2.3.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对甲方项目的投资,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
另有约定除外。
2.4.合作期限届满不影响单个项目仍应按约定的收益期限执行。
3.乙方投资金额
3.1.投资总额
乙方同意向项目投入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下称“暂定投资总
额”);实际投资总额则根据乙方按投资确认书向单个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之和计算。
3.2.单个项目投资金额
3.2.1.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2.乙方向单个具体项目投入的投资款金额及付款方式,以投资确认书内容为准。
3.2.3.投资款金额的实际付款金额与投资确认书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投资款分
笔支付的,在计算收益时相应分笔计算。
3.3.甲方承诺:乙方投资款仅能用于该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4.追加投资
3.4.1.如因具体项目需要更多资金投入,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后续资金的投入并签订补充协议。
3.4.2.如乙方不同意提供后续资金投入的,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投资收益。
4.乙方投资收益
4.1.乙方就单个项目提供投资款之后,即有权要求取得单个项目的投资收益;本条中的项目
投资收益,均指每个单个项目的投资收益。
4.2.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乙方支付投资款后,有权按有保底的“项目收入×乙方收益比例”享受投资收益。
4.2.1.乙方收益比例: %
(百分之 )
。
4.2.2.项目收入按“项目收款金额-应扣除项目”计算。
4.2.3.项目收款金额: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收入,以甲方实际收款金额为准。
4.2.4.应扣除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工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工、设备设施、物料采购、税费等成本,以甲方实际支出为准。
4.2.5.保底收益金额: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如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乙方投资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则按保底收益计算,由甲方承担支付责任。
4.3.项目投资收益结算支付方式
4.3.1.项目产生的所有收入回款,应在甲方收款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分配顺序按如下方
式:
4.3.1.1.所有收入回款,首先用于向乙方偿还乙方投资额,直至乙方投资额被全部收回。
4.3.1.2.乙方投资额被全部收回后,收入回款用于填补甲方垫付的成本。
4.3.1.3.甲方垫付的成本均被收回后,收入回款应按上述“项目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4.4.乙方其他权益
4.4.1.乙方有权查询项目账目情况,以核实项目收益情况;但乙方应对所了 解 的项目情况进行
保 密 。
4.4.2.乙方有权对项目经 营 提出 建 议、意见,但不得 干涉 、影响项目 正常 经 营 。
4.4.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项目结算有 异 议 且无 法协商 达 成一致的,甲方或乙方均有权要求 委托
第三 方 审 计 机构 进行 审 计;甲方应配合进行 审 计,包括向 审 计 机构 提供资料、配合 审 计 机构
了 解 情况。
4.4.3.1. 审 计费用由提出 审 计一方先行支付。如 审 计结 果 与甲方提供的结算 文 件不一致,则 审
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否 则由乙方承担。
4.4.3.2.各方均同意以 审 计 机构 的结 论 作为结算投资收益的 依 据。
4.4.3.3.如各方 未 能就 审 计 机构达 成一致的,则要求 审 计方有权在下 列审 计 机构 名单中 选 定任
意一 家 进行 审 计,其他方不得 拒绝 : 普 华 永道 、 毕马威 、 德勤 、 安永 。
4.5.乙方指定收款账 号 :
户 名:
账 号 :
开户 行:
乙方 未授 权任 何员 工、 第三 方收款;付款方 未 向指定账 号 付款 导 致 损失 的,乙方不承担任 何
责任。
4. 6 .税 负 与 发票
就乙方取得的项目收益,乙方应 依 法 开 具 发票 并承担相应税费。
5.项目收益承诺
5.1. 甲方承诺:单个项目投资收益不低于下列保底项目收益:
保底项目收益:单个项目投资款 +利息 。
利息 按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借 中 心发布 的一年期 贷 款 市场报价 ( LPR )的 四倍 (“ 撤 资 利
率 ”)计算。自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算,计算至甲方实际支付 差 额部分之日 止 。
5.2. 如就单个项目,乙方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低于保底项目收益,则由甲方对差额部分承担补
足支付的责任。
5.3. 甲方支付差额部分款项的时间: 乙方支付单个项目之日起满 个月后的
1 0
个工作日内
。
5.4.甲方按约定支付 差 额部分款项后,乙方即不 再 对该单个项目要求支付投资收益。
6.项目投资决策
6 .1.双方确认,单个项目 视市场 情况 而 定, 无 具体 数量 要求。
6 .2.双方应各 授 权一名 负 责人 参 与单个项目投资 决 定事宜。
6 .2.1.甲方指定 负 责人:
姓 名:
联系 方式:
说明:
6 .2.2.乙方指定 负 责人:
姓 名:
联系 方式:
说明:
6 .2.3.任 何 一方需 变 更 负 责人的,应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对方。
6 .3.单个项目的投资,应经双方 负 责人 达 成一致方可实施。
6 .4.对于乙方不同意投资的单个项目,甲方仍可以自行投资或与 第三 方合作投资。
6 .5.乙方确认,单个项目投资并 启动 后,具体 筹 备 运营 事宜均由甲方 负 责 安排 与 决 定,乙方
对 此无异 议。
7.合同解除
7 .1.合作期限内,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 解 除本合同:
7 .1.1.甲方 控制 权 发 生 变化 。
7 .1.2.甲方经 营状 况 恶化 ,影响 到 乙方的 预 期投资回 报 、投资 安 全或任 何 其他在本合同中明确
规定的权益的。
7 .2.因上述 原 因 解 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 撤 回 已 投资的投资款并要求甲方按“项目收益
承诺”支付 少 于保底项目收益的 差 额。
8.双方关系
8 .1.乙方与甲方不 构 成民事合 伙 关 系 , 互 相不承担 连带 责任。
除 非 另有书 面 约定,乙方不对甲方与 第三 方签订的任 何 合同(包括与甲方项目相关的合同)
承担任 何 担保责任、补充责任。
8 .2.本合同之签订与 履 行,不代 表 双方 建立 任 何性质 的代 理 关 系 ,各方均 无 权以另一方代 理
人、另一方代 表 的名 义 进行 活动 ,更不能代 表 另一方签署任 何 法 律文 件、为另一方设定任 何
义务 。
9.保密
9 .1.合同各方保 证 对在 讨论 、签订、 履 行本合同过 程 中所 获悉 的属于其他方的 且无 法自 公开
渠道获 取的保 密 信 息予 以保 密 。 未 经该信 息 的 披露 方同意,信 息接 收方不得向任 何第三 方 泄
露 该信 息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 密义务 ,在本合同 终止 或 解 除之后仍需 履 行。
9 .2.保 密 信 息 是指信 息披露 方向信 息接 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 披露 的任 何非公开 的信
息 ,不 论 书 面 、 口头 或其他 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作 品 、 技术 及经 营 的相关信 息 。作 品 相关信
息 包括 艺术 作 品原 作、照 片 、 草稿 、 参数 ; 技术 信 息 包括 技术 、设计、 图样 、 译文 、 图标 、
模 型、 制程 、计 数 法、 软 件 程 序、 软 件 来源文 件、有关 研究 与实 验 工作的 记录 或成 果 等;经
营 信 息 包括 营运 信 息 、投 标文 件、 财务/业务数 据、人事 数 据、采购资料、 客户 资料或 销售数
据等。
10.陈述与保证
1 0 .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 0 .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 拥 有签订和 履 行本合同全部 义务 所 必 需的所有合法权
利 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 批 准、 授 权和 许 可,包括但不限于法 律 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 股东 会、
董 事会 批 准。
1 0 .1.2.该方提 交 的 文 件、资料等均是 真 实、全 面 和有 效 的。
1 0 .2.甲方承诺:
1 0 .2.1.具备签订和 履 行本合同的能 力 与资 质 。
1 0 .3.乙方承诺:
1 0 .3.1.具备签订和 履 行本合同的能 力 与资 质 。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 逾 期支付分 红 款或其他款项的,每 逾 期一 天 ,应按 逾 期金额的 5 ‱
( 万 分之 五 )
向乙方支付 违 约金,同时仍应 履 行付款 义务 。
逾 期超过 3 0 天 的,乙方有权 解 除本合同
11.2.甲方 将 乙方投资款用于约定之外用途的,乙方有权 解 除本合同。
11.3.甲方 违 约 解 除本合同或因甲方 违 约 导 致本合同 解 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立 即 退 回乙方
全部投资款,并 从 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按照 撤 资 利率 的 2 00 %向乙方 赔 偿资金 占 用费,
直至实际 退 回全部投资款与 赔 偿, 已 经支付的收益不 予退 回。
11.4.甲方 瞒报 收益责任
11.4.1.甲方 瞒报 收益,除应向乙方补 足 支付以外,还应按 瞒报 部分金额的 2 00 %
(百分之 二
百)向乙方支付 违 约金。
11.4.2.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的,均 视 为甲方 瞒报 收益:
11.4.2.1.甲方提供的结算 材 料不 真 实, 导 致乙方应得收入 减少 ;
11.4.2.2.甲方实际取得收入 未 向乙方 申报 的, 导 致乙方应得收入 减少 ;
11.4.2.3.甲方 拒绝 配合 审 计或甲方的合 理 核算要求,包括以 未 保 存 资料、资料 丢失 等为由 使
得 审 计或乙方核算 无 法 正常 进行的。
11.5.任 何 一方有其他 违反 本合同情 形 的,应 赔 偿守约方全部 损失 。
本合同中的全部 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 造 成的直 接损失 、可得 利 益 损失 、守约方支付
给第三 方的 赔 偿费用 /违 约金 /罚 款、 调 查取 证 费用 /公证 费 /鉴 定费用、 诉讼仲裁 费用、保全
费用、 律师 费用、 维 权费用以及其他合 理 费用。
12.其他约定
12.1.不可 抗力
12.1.1.不可 抗力 定 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 发 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 预 见的、其 发 生与后 果
是 无 法 避免 或 克服 的、 妨碍 任 何 一方全部或部分 履 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 地震 、 台风 、
水灾 、 火灾 、 战争 、国际或国内 运输 中 断 、 流 行 病 、 罢 工,以及根据中国法 律 或一 般 国际商
业惯 例认作不可 抗力 的其他事件。一方 缺少 资金 非 为不可 抗力 事件。
12.1.2.不可 抗力 的后 果 :
(1)如 果发 生不可 抗力 事件,影响一方 履 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义务 ,则在不可 抗力造 成的
延 误 期内中 止履 行, 而 不 视 为 违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