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文本+备选条款+适用 2024 版
公司法)
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订的内部纲领性文件,根据 2024 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基本信
息、股东出资、公司治理机构、财务会计等进行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人属性
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
第二章 公司基本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请填充。
(二)公司住所:请填充。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公司经营范围:请填充。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
(二)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章 股东出资
第七条 股东出资信息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如下:
股东姓名或
名称
证件号
码
认缴出资
额
实缴出资
额
出资方
式
出资时
间
持股比
例
第八条 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
(一)公司成立后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 公司治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股东会职权
股权会行使下列职权:
( 1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3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6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8 )修改公司章程;
(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会决议通过方式:按《公司法》等法规处理。
(四)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定期会议
公司每年年初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
(六)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七)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公司仅设一名董事时即由董事召集、主持。
(八)股东会的通知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1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
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九)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
(一)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 执 行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人选与构成:
( 1 )董事会人 数 : 名。
其中: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
( 2 )董事长人选: 从 方提名的董事人选中选举产生。
( 3 ) 副 董事长人选: 从 方提名的董事人选中选举产生。
(三)董事任期三年,可 连 选 连 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 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 解 除 其职务。
(四)任 何 董事 死亡 、 丧失 行 为能 力、 被撤 职或 辞 职, 视为 董事会 席位 出 缺 ,应由提名 该 董
事的一方 另 行提名,由股东会在提名的人选中选举, 继 任董事应在出 缺 董事的 剩余 任期内 担
任董事职务。
(五)公司董事会按 照 《公司法》的 相 关规定行使职权。
(六)董事会决议方式
1.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董事一人一 票 。
2. 董事会对 具 体事项作出决议, 须 经过 半数 董事通过。
第十一条 监事会
(一)监事人选与构成:
监事会人 数 : 名
职工监事: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会等形式选举产生。
其 余 监事: 有权提名 名监事; 有权提名 名监事。
监事会主 席 :由 提名的监事 担 任。
(二)监事任期三年,可 连 选 连 任。
(三)公司监事会按 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相 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担 任。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一)公司依 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 财政部 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 除 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 ,将不 另 立会计 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 个人名 义 开立
账户存储 。
(三)公司 聘 用、解 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利润分配
公司 税 后 净 利润按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条 公司解散
公司 因 下列 原因 解散:
(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 3 ) 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 要解散;
( 4 )依法 被吊销 营业 执照 、责 令 关 闭 或者 被撤销 ;
( 5 )人民法 院 依 照 法律规定 予 以解散。
第十六条 清算分配
(一)公司财产在分 别支 付清算 费 用、职工的工资、 社 会 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 偿金 ,缴纳所 欠
税 款,清 偿 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 财产,向
__
分配
__%
( 百 分之
__
),向
__
分配
__%
( 百 分之
_
_ )。
第七章 股东会认 为需 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注 销
有下列 情 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 结束 之日 起 30 日内向 原 公司 登 记机关 申 请注
销登 记:
(一)公司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但 公司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 而存续 的 除外 ;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 被吊销 营业 执照 、责 令 关 闭 或者 被撤销 ;
(五)人民法 院 依法 予 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 情 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章程的解 释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只 设一名董事时则由董事)负责解 释 。股东或监事对董事会解 释 有
异 议的,可以按 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程 序 向股东会提案,由股东会通过决议对 争 议条款及
事项明 确 解 释 。
第十九条 效 力
(一)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名或 盖 章后,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生 效 ;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
的,依据通过的有 效 修订决议生 效 。
如法律规定章程及章程修订 需 经批准,则 还需 要 履 行 相 应批准程 序 。
(二)公司章程自生 效 之日 起 ,即成 为 规范公司的组 织 与行 为 、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具 有法律 约束 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具 有法律 约束
力的文件。
第二十条 附 则
公司章程一式 叁份 , 包括 报公司 登 记机关备案 壹份 。
时间: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名或 盖 章:
备选条款
第一条 股权 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 相互转让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 外 的人 转让 股权的,应当将股权 转让 的 数量 、 价格 、 支 付方式和期限等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 权。股东自 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 起
三十日内 未答复 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权。 两 个以上股东行使 优先购买 权的, 协商确 定各自
的 购买 比例; 协商 不成的,按 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 权。
第一条 出资缴付方式
对于 货 币出资,应在本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内将资 金 一次性足额 支 付 至 公司指定 帐户 。
对于 非货 币出资,应经 具 有 评估 资 格 的资产 评估 机构 评估 作 价 ,在本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内
依法办理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 ,将出资资产 交 付 给 公司, 移交 出资资产 相 关资 料 ,办理出资资
产的变更 登 记 手续 (如有)。
第二条 瑕疵 出资责任
(一)股东 未履 行或者 未 全面 履 行出资 义 务或者 抽逃 出资的, 为 “ 瑕疵 出资股东”,应 承担
瑕疵 出资责任。
(二) 违约 责任
瑕疵 出资股东应当向 已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相 当于应缴 未 缴或 抽逃 的出资额 5 ‱
( 万 分
之五) / 日的 违约金 , 直到 全面 履 行出资 义 务或补缴 抽逃 出资 为止 。
(三)股东 失 权处理
瑕疵 出资股东经公司 催 告缴纳或者 返还 ,在 60 日内 仍未 缴纳或者 返还 出资的,其他股东召开
的股东会可以形成以下一项或 多 项决议: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该 股东认缴出资等额减少,其他股东认缴出资 保 持不变。
2. 要 求该 股东将 未 缴纳或者 未返还 的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转让给 其他股东。
3. 要 求该 股东将 未 缴纳或者 未返还 的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转让给 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由股东会审议前 述 事项时, 瑕疵 出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前 述 决议经代表其 余 股东合计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本 数 )表决权的股东同 意 即 为 有 效 。 该类 决议 亦 可由董事会 做 出,由
瑕疵 出资股东指 派 的董事对 此 不享有表决权。
自公司向 瑕疵 出资股东发出 失 权通知之日 起 , 瑕疵 出资股东即 丧失瑕疵 出资对应股权。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 序 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 相 应的出资。
第一条 非货 币出资的 特别 规定
(一)等额 货 币 替 换出资
非货 币出资股东 未 在本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内 履 行 完毕 全部出资 义 务的,其 余 股东有权要 求非
货 币出资股东用等额的 货 币 替 换出资资产用于出资。
(二) 特别 补足责任
自 非货 币出资实缴之日 起 2 年内
,公司有权 委托评估 机构对 非货 币出资一方用以出资的资产
重 新 评估 一次。如 评估价值较 出资时的 评估价值 减 值且 减 值 在 20%
( 百 分之二十)
以上( 含
本 数 ),则 非货 币出资股东应当在 评估 报告出 具 之日 起 10 日内以 货 币方式补足 差 额。
(三)股权 动态调整
1. 根据 非货 币出资资产对公司的实 际价值 (应根据出资资产的 效 力 状态 、 技术研 发 周 期、产
品转化情况 、产 品 的 市场效果 等 因素综 合认定), 动态调整非货 币出资方持有的股权比例。
2. 触 发股权 动态调整 的 情 形:
( 1 ) 非货 币资产增 值 时:
增 值说 明:
股权 调整安排 :
( 2 ) 非货 币资产减 值 时:
减 值说 明:
股权 调整安排 :
3. 股权 动态调整 的 具 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