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法,一
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
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我国于 1994 年 7 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狭义上的劳动法具有以下特征:
1.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该法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3.该法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
特征:
1.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仅包括法典式的劳动法,也包括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
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
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识记,选择题)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
系。(选择题)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如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
B.公司与职工签署的入股协议
C.家庭保姆与雇主签订的合同
D.某青年被宾馆录用为服务人员签订的合同
答案是 D。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章为劳动法发展历史,简单的掌握和了解即可。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二、国际劳工组织
二战以后,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直至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
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
国际劳工组织突出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 ,主 要 是指在涉及劳动 问 题上,劳工 代 表、雇主 代 表 应 与政 府
代 表处于 平 等地位,共同协 商作 出 决 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 参加 国际劳工 大 会 应 有劳工、雇主、
政 府 三方 代 表出 席 。(选择题)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 要 机构有国际劳工 大 会、国际劳工组织理 事 会、国际劳工 局 。
我国 批准 的国际劳工公约(不 排 除选择题)。
第 四 章 劳动法的地位、 体 系、 作 用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
2.有特定的主 体——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 使 用者之间的主 体 关系;
3.有独立的内容 体 系 —— 劳动 就 业、劳动合同与 集体 合同、工 资 、 休假 、职业 安 全 卫 生、社会保险、工
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区 别 (简答)
劳动法与民法;劳动法与 经济 法;劳动法与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三、劳动法的 体 系(简 述 )
1.劳动管理法 —— 劳动管理机构 设置 及其职 权
2.劳动 就 业法
3.劳动关系协调法 —— 劳动合同、 集体 协 商 、 集体 合同
4.劳动 标准 法 —— 工 资 法、工 时休假 法、职业 安 全 卫 生法、 女 工 未 成年工特 殊 保障法、职业 训练 与职业
资格标准 法、职工 奖惩 规则。
5.社会保险法 —— 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 失 业保险法、工 伤 保险法、 医疗 保险法、 遗 属 津贴
6 .处理劳动争议程 序 法 —— 劳动争议(调解程 序 、 仲裁 程 序 、司法程 序 )、 集体 协 商 争议(行政调解程
序 )、 集体 合同争议(同劳动争议)
7.劳动 检查 监督法 —— 监督 检查 机构、监督 检查 职 权
8 .工会的法律保障 ——结 社 权 、协 商权 、 参 与 权 、监督 权
四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 空 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的 时 间适用范围;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 2 条 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事 业单位、社会 团体 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 本法执行。 ” 《劳动法》所规定的企
业形式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 企业和 私营 企业、股 份 制企业等。 而 国家机关、 事 业单位、社会 团体 如 果 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 依照 劳动法执行。 无 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 事 业组织和社会 团体 工 作 人员、
农 业劳动者、现 役军 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第 五 章 劳动法的 基 本原则与劳动者的 权利 义务
本章主 要 出简答题。
一、劳动法 基 本原则(简答或 论述 题)
1.劳动 权利 义务相统一原则
2.保 护 劳动者合法 权益 原则
3.劳动法主 体利益平衡 原则
二、劳动者的劳动 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 权利 ,是指 任何 具有劳动能力 且愿意 工 作 的人 都 有 获得 有保障的工 作 的 权利 。狭义上的劳
动 权利 ,是指劳动者 获得 和选择工 作岗 位的 权利 ,与工 作权 、 就 业 权 同义,具 体 包括职业 获得权 、 平 等 就 业
权 和择业 权 ;
广义上理解的劳动 权利 ,是指劳动者 依照 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 获得 的一切 权利 ,包括工 作权 、 报酬
权 、 休息权 、职业 安 全 权 、职业 培训权 、社会保障 权 、 结 社 权 、 集体 协 商 的 权利 、民主管理 权 、劳动争议 权
等。
根据 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 权利 主 要 包括以下 几 个方面。
1. 平 等 就 业和选择职业的 权利
2. 获得 劳动 报酬 的 权利
3. 获得休息休假 的 权利
4. 获得 劳动 安 全 卫 生保 护 的 权利
5. 接受 职业 培训 的 权利
6 . 享受 社会保险和 福利 的 权利
7. 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
8 . 结 社 权
9. 集体 协 商权
1 0 .民主管理 权
三、劳动者的 基 本劳动义务
1. 完 成劳动 任 务
2. 提 高职业 技 能
3.执行劳动 安 全 卫 生规程
4. 遵守 劳动 纪 律和职业 道德
第 六 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 权利 和义务关系。
(二)分 类 :可 按 不同形式进行分 类 , 应重 点掌握。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 别 和联系
联系:人 们 总是 依据客观存 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 从而 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
变化 了, 要求 劳动法律规范 作 相 应 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 随 之 变化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 存 在的
基础 。实际生 活 中不 存 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区 别 :(1)两者所属的范 畴 不同。劳动关系是一 种 社会 物 质关系,属于 经济基础 的范 畴 , 因 为一定的劳
动关系最直 接 地联系 着 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而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 种思想 关系,属于
上 层 建 筑 的范 畴 ,它 依据 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 而 形成, 体 现了国家的 意志 。(2)两者产生的 前提 不同。劳动
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 存 在 就 会有劳动关系的 存 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
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 存 在为 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
动为内容的, 当 国家 没 有制定相 应 的劳动法律规范 时 ,这 种 关系 因 不具有法律上的 权利 义务关系,也 就 不具
有国家 强 制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 双方具有 平 等性和 隶 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 意志 为主 导 、 当事 人 意志 为主 体 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 要素
任何 一 种 劳动法律关系, 都 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 客体 这三个 基 本
要素 构成的。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 ,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 无 国 籍 人; 另 一方是用人
单位,包括企业、 事 业单位、机关、 团体 等单位及个 体经营 单位。
(二)劳动者的劳动 权利 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 权利 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 1 6 周岁 ;是统一的、不可分 割 的; 只 能由本人 亲自 实现;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 权利 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能 收到 一定的 限 制。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 依 法 享 有的 权利 和承 担 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 客体 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各 种 各样的劳动 活 动,实现劳动 权利 与 履 行劳动义务,
从而 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 获得基 本生 活 保障,为国家和社会 创造物 质 财富 和 精神财富 。
四 、劳动法律 事 实(行为、 事件 )
(一)劳动法律 事 实的概念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 够引起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 和 消灭 的 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规范所 确
认 的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 双方的 权利 义务, 只 是表 明 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依 法 享受权利 和承 担 义务的 资格 和可能
性, 并 不是现实 存 在的实际 权利 义务关系。
(二)劳动 事 实的 种类
按照 它 们 的发生是 否 以行为人的 意志 为 转移来划 分,劳动法律 事 实分为行为和 事件 两 大类 。
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 意志 为 转移 的法律 事 实。可分为合法行为和 违 法行
为。 按照 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 目 的、性质和职 责划 分,行为 又 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
行为、劳动 仲裁 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 四大类 。
2. 事件 :是指不以行为人的 意志 为 转移 的法律 事 实。 事件 包括 自然 现象,如 自然灾害 ;也包括劳动能力
的 暂时 或 永久丧失 ,如 患病 、 伤残 、 死亡 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和 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 根据 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明确 双方之间的 权利
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 双方 意思 表 示 一 致 的合法行为, 违 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
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 变更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 根据 劳动法律规范, 变更 原 来 劳动合同中 确 定的 权利 义务
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 消灭 ,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根据 劳动法律规范, 终止 其相 互 间的 权利 义务关系。
第 七 章 劳动 就 业
一、劳动 就 业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 就 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 龄 内 自愿从事 有一定劳动 报酬 或 经营收 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 就 业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 就 业的主 体 具有特定性。
(2)劳动 就 业必须是出 自 公民的 自愿 ,即公民在主 观 上必须具有 求 职的 愿望 。
(3)劳动 就 业必须是一 种 能 够 为社会 创造财富 或有 益 于社会的劳动。
(4)劳动 就 业必须 使 劳动者能 够获得 一定的劳动 报酬 或 经营收 入。
二、职业 介绍 和职业 介绍 中 介 机构
职业 介绍 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 依 法为用人单位 招 用人员和劳动者 求 职与 就 业所 提供 的 就 业中 介 服务。
三、特 殊群体就 业保障
特 殊群体 是指 谋求 职业有 困难 或 需要 特 殊就 业服务的人 群 ,包括 妇女 、 残疾 人、 退役军 人、 少数 民 族 、
未 成年人及其他 需要 特 殊 对 待 的 群体 。
法律上对特 殊群体 在 就 业方面 给予 特 殊 保 护 ,即为特 殊群体 的 就 业保障。
第 八 章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 亦 称劳动 契 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 佣 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 确 立劳动关系,
依 法协 商就 双方 权利 和义务 达 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 体 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 体 一方是劳动者; 另 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企业、 事 业、机关、社会 团体 或 私营 业雇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 权利 义务的统一性和对 应 性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 偿 、 诺 成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 体 双方 都负 有义务关系。
(2)有 偿 性合同区分于 无偿 性合同。
(3)劳动合同具有 诺 成性。
4.劳动合同 往往 涉及第三人的 物 质 利益 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分 类
(一) 按照 劳动合同 期限 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 固 定 期限 的劳动合同、 无固 定 期限 的劳动合同和以
完 成一定工 作 为 期限 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 2 0 条 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 工 作满 1 0 年以上、 当事 人双方同 意续延 劳动
合同的,如 果 劳动者 提 出签订 无固 定 期限 的劳动合同, 应当 订立 无固 定 期限 的劳动合同。 ”
(二) 按照 劳动合同的 存 在形式不同,可以 将 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 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依 法 就 劳动合同 条款 进行协 商 , 达 成协议, 从而确 立劳动关
系和 明确 相 互权利 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原则:
(一) 平 等 自愿 原则
(二)协 商 一 致 原则
(三)不 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1.劳动合同的主 体 必须合法。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 序 必须合法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 口头 形式两 种 。
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 严肃 性和 正 规性。有 利 于 将来 争议的解 决 。
很多 国家也 都 承 认口头 协议。
四 、 无效 劳动合同
无效 劳动合同,是指 当事 人 违反 法律、法规或 违背平 等、 自愿 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 束 力的劳动合同。
(一) 按导致 劳动合同 无效 的原 因 分 类
1. 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1)主 体资格 不合法。
(2)内容不合法。
(3)程 序 不合法。
2. 采取 欺诈 、 威胁 等 手段 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 按 劳动合同 无效 的程 度 分 类
无效 劳动合同, 按 其 无效 程 度 ,可以分为全部 无效 和部分 无效 两 种 。
全部 无效 是指合同整 体无效 ,包括两 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全部不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要求 ;
二是 尽 管劳动合同中 只 有部分内容 无效 , 但 无效 部分 足 以 影响 其他部分的 效 力, 导致 全部 无效 的后 果 ,如主
体 不合法及 采取 欺诈 、 胁迫 等 手段 签订的合同即为全部 无效 合同。
部分 无效 是指劳动合同中某些 条款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但 并 不 影响 其他 条款 的 履 行, 只需
认 定该 项 条款无效 , 而 其 余 条款 仍 然 有 效 。
(三) 无效 劳动合同的 确认 及其处理
对于 无效 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 采 用 返还 财 产、 赔 偿 损 失 和 追缴 国 库 三 种 方式。
1. 撤销 合同
适用于劳动合同全部 无效 的 情况 。
2. 修改 合同(也称 变更 合同)
适用于劳动合同部分 无效 的 情况 。 把 无效 的 条款 修改 后, 变 为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法 条款 。
3. 赔 偿 损 失
劳动合同被 确认无效 ,劳动者 已 经履 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 相 应 的劳动 报酬 ,如 果给 劳动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 由用人单位承 担 赔 偿责任 。
五 、劳动合同的具 体 内容
劳动合同的 条款 主 要 包括法定 条款 与约定 条款 两 大 部分。
(一)法定 条款
(1)劳动合同的 期限
(2)工 作 内容
(3)劳动保 护 和劳动 条件
(4)劳动 报酬
(5)劳动 纪 律
( 6 )合同 终止条件
(7) 违反 劳动合同的 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 条款
有一些 条款 是指双方 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 当 中进行约定的、协 商 议定的 条款 ,这些 条款 主 要 是为了双方 当
事 人能 够 符 合 自 己 的一些这样的 客观条件 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的约定 条款 主 要 包括: 试 用 期 、保密 事 项 、 竞 业 禁 止 、 当事 人 认 为 需要 的其他 条款 。
我国劳动法第 21 条 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月。 根据 现行有关规定,
对 初次 就 业或 再 就 业 时 改 变 劳动 岗 位或工 种 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试 用 期 ;同一用人单位对于工 作岗
位或工 种未 发生 变化 的劳动者, 只 能 试 用一 次 。
至于 试 用 期 的 时 间,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 商确 定, 但 不 得违反 国家有关 试 用 期 最 长 限 度 的规定。《关
于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若干 问 题的通 知 》第 3 条 规定:“ 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 超 过 六 个月的
试 用 期 。劳动合同 期限 在 六 个月以下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劳动合同 期限 在 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三 十 日;劳动合同 期限 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十 日。 ”并且 规定, 试 用 期
包括在劳动合同 期限 内。
5.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试 用 期 ,劳动合同 期限 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C)。
A.15 日
B.3 0 日
C. 60 日
D.3 个月
(二)保密 事 项
主 要 是对于 商 业 秘 密进行保 护 。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 该员工一定 数 额 的 经济 补 偿 。
竞 业 禁 止 针 对的对象是 持 有一定 商 业 秘 密的员工,对于一般的普通员工不 应 该规定 竞 业 禁 止条款 。
竞 业 禁 止 发生的 期限 是在 终止 或者是解除合同中的一定的 期限 内, 比 如 说 期限 不 得 超 过三年,如 果 在规
定 长 一些的 期限 , 就 有可能对劳动者的 权利造 成一定的 侵 害 , 因 为劳动者 脱离 了用人单位,必须 还 要 有其它
的 谋 生的一些工 作 。
六 、劳动合同的 履 行、 变更 与 终止
(一)劳动合同 履 行的原则
1.实际 履 行原则
2.全面 履 行原则
3.合 作履 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 变更
变更 主 要就 是双方 当事 人的协 商 一 致 的 情况 下 做 出的一 种 法律的行为。
(三)劳动合同的 终止
劳动合同的 终止 ,是指 终止 劳动合同的法律 效 力。
劳动合同 终止 的 条件 包括:
(一)劳动合同 期限 届 满 。
(二)双方 当事 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 出现。
(三)用人单位 依 法 破 产、解 散 或者被 撤销 的。
( 四 )劳动者 退休 、 退 职的。
( 五 )劳动者 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 宣告 失 踪 、 死亡 的。
七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 尚 未履 行 完 毕 之 前 ,由于一定 事 由的发生, 提前终止 劳动合
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两 大类 型 :协 商 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 商 解除,即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 人通过协 商达 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 当事 人一方通过行 使 解除 权而 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 当事 人是 否 同 意 为 转移 。
(一)双方协 商 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 商 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法的第二 十 四条 规定, 经 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 人协 商 一 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
除。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又 称为 辞 退 或解雇,必须 符 合法定 条件 和 按照 法定程 序 进行。
其解除行为可分为过 错 性 辞 退 、 非 过 错 性 辞 退 和 经济 性 裁 员三 类 。
(1)过 错 性 辞 退
即劳动者一方 当事 人 存 在主 观 过 错 行为。劳动法第 25 条 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 情况 之一出现 时 ,
有 权 解除劳动合同, 而无需 征 得 他人的 意 见 ,也不必 履 行特 别 的程 序 , 更 不 存 在 经济 补 偿问 题。
1)劳动者在 试 用 期 间被 证 明 不 符 合录用 条件 的;
2)劳动者 严重违反 劳动 纪 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 的;
3)劳动者 严重失 职、 营私 舞弊 ,对用人单位 造 成 重大 损 害 的;
4)劳动者被 依 法 追究刑 事责任 的。
(2) 非 过 错辞 退
非 过 错 性 辞 退就 是用人单位一方在特定 条件 下解除劳动合同, 但 是这 种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 基 于劳动者
的一方过 错 , 而 是 基 于劳动者一方 客观 的 情况 , 导致 他不能 继 续从事 原有的劳动。
根据 劳动法第 2 6 条 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有 权 解除劳动合同, 但 须 提前 3 0 日以
书面形式通 知 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 患病 或者 非 因 工 负伤 , 医疗期满 后,不能 从事 原工 作 也不能 从事 由用人单位 另 行 安排 的工 作 的;
2)劳动者不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训 或者调整工 作岗 位, 仍 不能 胜 任 工 作 的;
3)劳动合同订立 时 所 依据 的 客观情况 发生 重大变化 , 致使 原劳动合同 无 法 履 行, 经当事 人协 商 不能 就变
更 劳动合同 达 成协议的。
(3) 经济 性 裁 员
1)用人单位 濒临破 产进行法定整 顿 期 间;
2)用人单位生产 经营 状 况 发生 严重困难 。
用人单位 从裁 减 人员之日 起 , 6 个月内 需要 新 招 人员的, 应当 优先 录用本单位被 裁 减 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 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
为了保 证 劳动者在特 殊情况 下 权益 不 受 侵 害 ,我国《劳动法》第 29 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 情 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 得 解除劳动合同:
1) 患 职业 病 或者 因 工 负伤并 被 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 丧失 劳动能力的;
2) 患病 或者 负伤 ,在规定的 医疗期 内的;
3) 女 职工在 孕 期 、产 期 、 哺乳 期 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