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 餐厅)
出 租 方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承 租 方 :
( 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租赁房屋的一致意向。现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
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标的(以下简称物业)
1 、 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第 层共 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列面积为准)出租
予乙方,作为乙方营业用房。(甲方应提供出租物业之平面图,标明物业位置、楼层、承租范围等详细情况
作为合同附件 1 )
2 、 甲方承诺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依法不能出租的情形,并保证已依照《 (省 / 市、自治区)房地产
市场管理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若因第三方对物业主张权利而使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则
甲方应在取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后按乙方所租赁面积的占比将相应的赔偿金额支付乙方作为补偿。
二、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 1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乙方以实际试营业日为始计算租金
3.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用该物业,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
行签订租赁合同,乙方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乙方较其他客户享有优先续租权。
4. 租期届满,双方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时,甲方应给予乙方至少 16 天的期限腾清物业,乙方需负责场地
的清洁工作但不负责将物业恢复原状。
三、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物业及其使用权转移或租赁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按照第五
(十) 7 款之约定赔偿乙方损失。
2. 如因甲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该物业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发生变化时,甲方应保障乙方依本合同继续享有
物业的使用权,因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使乙方依合同使用物业出现妨碍时,乙方得限甲方一定期限内排
除,如果甲方在限期内无法排除妨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第五 ( 十 )7 款之约定赔偿乙
方损失并退还预收款。
四、租金及押金:
1. 租金(本款所述租金已包含物业管理费):
( 1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RMB 元 / 月;
( 4 )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 15 日— 20 日内,以支票方式支付甲方上月租金。
( 5 ) 甲方应在乙方每次交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同时向乙方开具收据,在金额 到 达甲方 帐 户后,甲方应立 即
向乙方开据相应 科目 的 正 式发票作为 入帐凭 证。
( 6 ) 若 遇 乙方付款日 最 后一天为法定 假 日,则 可延 至 假 后第一天支付。
2. 押金:
( 1 )押金 数 额:按照本条第 1 款第( 1 )项的约定计算的 两 个月的租金 数 额, 即 押金为 RMB 元;
( 2 ) 缴纳 时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款第( 1 )项所述押金 电汇 至甲方 指 定 帐 户;
( 3 )押金应 冲抵 乙方 最 后一期租金,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或 终 止后一 周 内将押金的 余 款 电汇 至乙方 指 定 帐
户。
五、双方权利、 义务 及 违 约
(一) 出租物业的合法 性
1. 甲方保证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 拥 有合法的使用权,对该物业所占 土 地 拥 有合法使用权,已与物业所有权人
签署租赁合同并已签署 许可 其 再 行转租的合同。
2. 甲方须将该物业的 土 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 用地规 划许可 证、 建筑施 工规 划许可 证、房屋所有权
人 许可 甲方 再 行转租的合同(该合同应经公证 机关 公证)、甲方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
营业执照于签署本合同前出 示 乙方 查看 ,并将上述证照及合同的复 印 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 。
3. 在 办 理相 关手 续时如 遇 甲方所提供上述证件不 符 合 政府 相 关部门 的要求,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2 个月内
依法 完善 相 关手 续。如甲方未能 履 行上述责任,乙方 可单 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 此 给乙方 造 成的
所有损失。
4. 甲方保证 拥 有出租该物业的合法 资格 , 即 甲方已 获 得所有为签订 和履 行本合同的 义务 而 必 须的经 政府 等主
管 部门 的同意 和批 准。
(二)用 途
乙方需于租期内将物业使用于开 设潮火锅 餐厅
交付物业
1. 甲方应该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物业交付乙方,如有 逾 期,应自 逾 期日起按照每日 RMB1000 元 累 积计算 滞纳
金 直 至将物业交付乙方之日为止。 逾 期 超过 45 日, 视 为甲方 单 方面 违 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退还
已预收的 全部 款项 外 ,还应赔偿因 此 给乙方 造 成的损失。 逾 期交付物业的,租期及 免 租期限 均 相应后 延 。
2. 甲乙双方应在物业交 接 时签署物业交 接单 , 注 明交 接 时物业及附 属设施 状况,并经双方 加盖 公 章确认 。如
物业现存之 设施 或 装修 乙方不需要时或对乙方 装修施 工 造 成不 便 时,甲方应负责 拆 除, 直到符 合乙方之要求,
所需费用 由 甲方承 担 。
3. 甲方应积 极 协 助 乙方 办 理有 关登记 、 注册 、房屋 装修 、 装饰 、 广告设 置及负责其他与租赁 装修 物业有 关 的
工商、 税务 、 城建 、规 划 、 环 保、 卫 生、公交、 消防 等 手 续。所需费用 由 乙方负责承 担 。若因甲方原因 导 致
上述 手 续不 齐 或不 符 合 政府 相 关部门 的要求致乙方不能开业或不能依计 划 试开业的,乙方有权 单 方解除本合
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收取之租金、押金及其他相 关 费用。本合同 确 定的乙方试开业日后 180 日内 仍 未能开
业的 视 为不能开业。
4. 若甲方 故 意与 过 失,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 可归 责甲方的原因 导 致乙方 手 续不 齐 或不 符 合 政府 相 关部门 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