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5 月 3 日,市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某市轻纺市场时,发现商户徐建峰无照经
营,要求其立即去工商所申办执照。原告认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按双取酬,无须办理营
业执照,双方发生言词争吵。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 6 箱袜子搬至工商所,双方为争夺袜
子发生争执,徐建峰拿起菜刀准备袭击工商所工作人员,被他人夺下。工商所工作人员将徐
建峰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经济民警用手铐将其铐在窗铁栅上,滞留时间 2 小时左右后
予以释放。徐建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请问
1、本案的被告是谁?
2、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3、本案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查封原告的范围是否合法?
4、 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答: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是行政机关,即市工商所。
2、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市工商所对原告徐建峰采取的扣留和查封措施是否合法,以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合法。
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扣留和查封。本案中,市工商所在扣留和查封原告加工的袜子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因此不合法。
4、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本案中,市工商所在处理原告徐建峰的过程中,将其扣留在市场管理办公室,并用手铐铐在窗铁栅上,滞留时间2小时左右后予以释放,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