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放大学
毕业论文(设计)
中文题目:《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市开大(分校):
学 习 中 心 :
专 业 :法学
入 学 时 间 :
学 号 :
姓 名 :
指 导 教 师 :
论文完成日期: 年 月
目 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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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
一、《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分析........................2
(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规定......................2
(二)《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权的请求权路径......................3
二、《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4
(一)侵权责任编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有限............................4
(二)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分辨不清..........................5
(三)个人对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薄弱..............................5
三、《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的成因........................6
(一)专门立法缺失,配套立法不健全..............................6
(二)个人信息内涵及保护边界不清................................6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失位................................7
四、《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完善对策........................7
(一)健全配套立法,优化侵权法结构..............................7
(二)厘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8
(三)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强化个人信息者的保护意识................8
结论................................................................9
参考文献...........................................................10
摘 要
信息化时代下,个人信息很容易出现泄露的问题,现如今生活的
各个方面都涉及到个人信息应用,一旦出现个人信息泄露就会引起纠
纷。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社会关注的重点,《民法典》中提供了
个人信息保护的依据,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解决个人信息泄露引起
的纠纷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结合一些司法实例指出《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找出其产生原因,从配套立法、宣传等层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希望
以此有力保护个人信息权利,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与幸福感。
关键词: 《民法典》;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性质;有效路径
引言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逐渐突显出各种问题,有效保护个人信
息已成为社会上重点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都号召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个人
信息的安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都做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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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自然人信息保护更为具体深入的立法还是需要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得以
体现。如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设立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渠道,需将理论和实践
相结合,不断的进行探索,从而找到有效的方法。本文重点研究了当前《民法典》
对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制现状与不足,依据法律理性进一步理清个人信息的法
律性质,明确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路径。
一、《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 《民法典》 ) 。《民法典》第一 千零 三十 四条 第 二款 对个人信息
作 出了 新 的 界 定, “ 个人信息是以 电子或 者其 他 方 式记录 的 能够单独或 者与其 他
信息结合 识别特 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 号 码
生 物识别 信息、 住址 、 电 话号 码 、 电子邮箱 、 健康 信息、行 踪 信息等 ” 。《民法典》 总
则编第一 百 一十一 条作 为司法实践中确 认侵犯 个人信息行为的有力依据,将对个
人信息的 侵犯 视为 “侵 权 责任 编 ” 对 侵 权 类型界 定中的 “ 一 般侵 权 ”范畴 , 且侵
权者需要 承担 相应的 损害赔偿 。 该条款 中的 “ 依法取得 ” 中的 “ 依法 ” 一 词 则 涵
盖 了 流程 、方 式 及 途 径等多方面,在司法实践中 亦 具有一定的解 释空 间。而 该条款
中的 “ 确保信息安全 ” 则是 属 于个人信息 收集 和 使 用方的义务 部 分, 即 在依法 获
取了个人信息 之后 ,还要依法在现有的 条件 及 技术水 平下 尽可能履 行保障个人信
息安全的义务, 且 需要 承担 因为个人信息保 管 不 善 导 致被他 者 非 法 获 取和 使 用 情
况 下的 侵 权 责任 。
此 外 ,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方面,《民法典》第一 千零 三十 八条 明确规定了个人
信息处理者在处理、利用、 储 存等过 程 中需要 承担 的 责任 。通过 这 一 条款 ,全面 梳
理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过 程 中需要 承担 的 责任 ,以此来提 高 信息处
理者的法律意 识 ,提 高 法律 责任 ,一方面更 好 的 约束 处理者的行为, 另 一方面 针
对 违 法行为做到有法 可 依。
(二)《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权的请求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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